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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试点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 省级标准平均每场1万元

作者:赵婉露 发布于:2014-09-02 10:36:30 来源:信息日报

    1日,记者从省文化厅获悉,日前,该厅联合省财政厅出台了《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记者了解到,国有或民营院团均可承接公益性演出,省级文艺院团购买演出标准为平均每场1万元……

    国有或民营院团均可承接公益性演出

    据悉,此次试点的目标是创新财政文化投入机制,从省级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切出部分资金用于政府购买文艺院团公益性演出,活跃和丰富广大农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让农民看好戏。

    购买主体为省、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承接主体为全省范围内的国有文艺院团或民营院团,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承接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承接主体应具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取得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进行公益性文艺演出服务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一套(台)备选的演出节目等条件。

    省级公益性演出购买价10000元/场

    记者了解到,方案对公益性演出购买内容也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省级公益性演出,由省文化厅向省直院团购买1000场,免费为农村观众演出。设区市、县(市、区)公益性演出,每年为每个乡镇购买不少于4场,其中地市级文艺院团不少于2场。为每个农林垦殖场、开发区购买不少于3场演出,其中地市级文艺院团不少于1场。

    对于明确资金管理方案,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按照《江西省农村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购买演出标准为省级文艺院团平均10000元/场,设区市级文艺院团4000元/场,县(市、区)文艺院团3000元/场。

    县区购买公益性演出须公开招投标

    方案还明确了购买机制。据了解,省级公益性演出采用委托或承包的方式实施,由省文化厅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省财政厅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设区市、县(市、区)购买公益性演出,原则上按照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的程序、方式组织实施,由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年度购买计划,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演出院团。

    除此之外,我省还将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体系。建立健全由社区市、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公益性演出服务预算和选择演出单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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