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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政府采购不得为中小微企设限

作者:侯峰 发布于:2014-08-25 16:19:42 来源: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泰安8月24日讯(记者 侯峰) 《泰安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将于2014年9月1日起试行,文件对政府采购基本程序、操作规程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

    据了解,采购需求报告内容应符合政府采购政策、国家行业法规与技术规范、国家安全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得规定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包括特别授权)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以某一品牌特有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其他有违公平竞争条款。

    文件指出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到公众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采购金额大、技术复杂或采购需求不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不易确定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认为应当论证的其他项目等项目,应当在采购需求文件提交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记者注意到,采购文件要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其中主要包括了:采购人应遵守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相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奢侈采购;采购项目的标段、技术和商务条件设置合理,确保有资格和能力的供应商进行充分竞争。不得以随意提高门槛、设置地域限制或行业限制等手段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得以注册资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限制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等。

    文件提出,政府采购原则上要采购国货。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规定执行。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不得排斥本国产品,最终采购本国产品或进口产品由评审委员会评定。

    文件还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含采购人代表)做出回避规定,不得参与同自己或任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活动。此外,具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或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等7种情形,评审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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