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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7月1日起城乡养老保险可互转

作者:史传芝 发布于:2014-07-01 11:20:27 来源:新疆网
  新疆网讯(记者史传芝报道)7月1日起,新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一定条件时,可申请相互转入。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7月1日开始实施。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不办理衔接手续。
  
  6月3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根据规定,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要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相关人员表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最大的受益群体是在城乡之间流动的或者是转移的群体,比如农民工。过去,如果一个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到城镇来打工,依法应当参加职工的养老保险,用人单位要替他交费,个人也要按比例交费,以前在农村已经交过的费怎么办,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现在,城镇、城乡可以相互转入,农民以前的交费可以进入自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包括个人交费、政府补助、集体经济补助。只是他的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而如果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外,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也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相关人员介绍,年限处置差异,主要是因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是按月缴费,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按年缴费,且年缴费最低额只有100元。
  
  因为缴费标准、待遇等的差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量大。据悉,自治区按照简化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在进行业务管理系统调整,将尽快实现与人社部经办规程的对接,同时,将举办政策解读与经办业务骨干培训,确保政策规定准确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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