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应设预算委员会
作者:梅双 发布于:2014-06-20 07:42:04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 梅双)在日前召开的预算法修法学术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提出,应立法明确在各级人大设立预算委员会,保障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权。
施正文说,目前,预算法的修订已进入到最后阶段,可能还有一次审议就要通过了。新预算法肯定会赋予人大更多权益。一部法律的实施应有相应机制保障,对于预算法来说,就是要建立预算的监督机制。
现在各级人大有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法律上有权对相关的法律草案提出审查意见。全国人大和一些地方人大虽然有预算工作委员会,但设立并不普遍,而且“仅仅是工作机构或服务机构”。这样的预算委员会在全国人大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上没有法定的主体,很难起到预算审查的作用。
此外,我国目前的人大预算审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开一次会,人大常委会两个月开一次会”,在会议时间和制度上也没有保障。
预算涉及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将预算审查监督职能从财政经济委员会中独立出来,更能体现预算的本质。
施正文表示,预算的监督应有专门的机构来保障,应在各级人大设立预算委员会,赋予其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利和职能。
在人大常委会也应有相应的预算部门,可以叫预算办公室。在预算委员会下面,可以设立若干个不同的专职部门。比如成立预算研究和服务中心,从事日常研究,专门研究预算中出现的问题。
这样才能为预算委员会的审查提供基础性的素材资料和相关建议。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