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14年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制度
作者:刘宇鑫 发布于:2014-05-26 14:23:35 来源:北京日报
北京市日前通过的《北京市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明确,2014年,北京市将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制度,出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坚持“以事定费”,按照现行预算管理办法列入购买主体部门预算,不单独设立专项资金;坚持“费随事转”,原有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要及时调整原有相关支出预算。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和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购买。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目录范围内的服务项目,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财政负担经费的机关单位和团体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据了解,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另外,购买服务项目采取合同化管理,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益,不得转包。(记者 刘宇鑫)
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等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服务领域和项目应重点考虑、优先安排。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不得购买。
《实施意见》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共服务需求动态调整。目录范围内的服务项目,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应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纳入行政编制管理、财政负担经费的机关单位和团体组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参照执行。
据了解,事业单位也可作为承接主体,但要与社会力量公开平等竞争。另外,购买服务项目采取合同化管理,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监督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益,不得转包。(记者 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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