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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食药监: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将移交司法处理

作者:王强 发布于:2014-06-05 16:19: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海南6月5日讯(王强)中国经济网记者从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严肃政府采购纪律,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近日,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本系统(含市县(区)局、直属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海南省当年印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为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监督重点是项目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的监督。招标前监督项目资金启动、招标代理机构的确定、招标文件起草的审核等。招标中监督评标专家的选派和抽取、评标时的现场监督等。并指出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遵守的规定。招标后监督中标合同的签定、货物或项目的验收、资金的拨付等重点监督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是否与中标数额相一致;货物送达或项目验收是否与中标合同质量标准相一致;资金的拨付数额和时间要求是否与合同相一致。
  
  《办法》规定,在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如有违法行为,将移交司法处理:一是采购实施前调研论证不充分,违法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擅自采购的;二是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三是未遵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以垫资方式先行指定承包商施工或试用产品后补办招标手续的;四是化整为零,逃避集中采购的;五是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六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或承包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七是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协商谈判的;八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没有正当理由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九是拒绝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表示,《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监督办法》出台将有利于全系统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依法对政府采购实行有效监管

      原标题:海南食药监: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将移交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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