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19家违规零售药店名单公布
昨日,成都市食药监局发布了《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将举报范围扩大到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领域,而奖励的标准也由原来每起案件的2000元,提高到最高30万元;并新增了根据案件货值、被举报人刑期进行奖励的新标准。新《办法》自4月2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有效期为2年。
举报范围新增药品 医疗器械和化妆品
新《办法》在2012年出台的《成都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基础上,新增加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包括之前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
、保健食品),共有5大类。而这5大类都可以通过拨打12331、来信、走访、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并依据此法获得举报奖励。新《办法》规定,对于产品的质量合格,但是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比如化妆品无中文标识,食品包装字体不符合规范等)、索票索证不健全等举报,也属于举报范围。新《办法》将奖励的条件设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新增了作出处理的时间界限。符合奖励的举报为:违法行为需要发生在成都全市范围内,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线索;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本市执法部门掌握;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作出处理。
根据案件货值 实行分级奖励
新《办法》新增了根据案件货值、被举报人刑期进行奖励的新标准。一方面仍然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和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与以往不同的是,不仅强调违法信息的真实度,还强调协助查处。
一级举报: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标准为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已直接掌握证据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标准为能提供被举报人及其违法事实并已掌握部分证据,同时协助执法部门查处,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举报:可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标准为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但能提供被举报方违法线索,间接配合协助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被举报人判无期徒刑 将奖励5万元
据市食药监局应急管理处处长陈刚介绍,由于在实际监管中,经常出现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甚至追究了刑事责任,但案件货值金额奖励很少的情况,所以新《办法》还新增了对情况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奖励办法。而部分因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将按被举报人刑期进行奖励。
对产品内在质量不合格、非法添加、制售“病死猪肉”、制售假劣食品药品、非法回收使用“地沟油”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不低于2000元。对产品质量合格,但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索票索证不健全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举报,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对于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并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司法机关未予奖励的,如果按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奖励金额低于以下标准的,由执法部门按以下标准奖励:(1)被告刑期5年以下的奖励1万元;(2)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奖励2万元;10年以上的奖励3万元;(3)若被告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奖励5万元;(4)对于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而决定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处其他刑事处罚的,奖励5000元。
大案要案予以重奖 最高可达30万
据了解,2012年的奖励标准为每起案件的最高奖金为2000元,新《办法》提高到最高30万。对举报人的奖励,与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奖励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查处情况,对于在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登记等进行的奖励外,由市食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视具体情况另予以重奖。原则上,每起案件的奖励不超过30万元。
新《办法》规定,奖励资金按属地化原则由各级财政承担;举报人的资料实行严格保密制度。但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 李霞
案件通报
拿双氧水加工毛肚鱿鱼
8嫌犯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郫县安靖镇的3个水发产品加工作坊,在其加工的黑毛肚、白毛肚和鱿鱼中添加过氧化氢(双氧水)等非食用物质。8名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日前已移交郫县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据介绍,4月24日,郫县安靖镇雍渡村村委会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该村有涉嫌非法加工食品的黑窝点。在得到这起报告后,郫县食药监局和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派出执法人员、办案民警对该村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经过调查了解,今年春节后,谢某、周某、赵某在郫县安靖镇雍渡村租用民房,用于加工制作水发产品,搭建起了3家水发产品加工作坊。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这3家水发产品加工作坊均未取得合法生产相关证照,其加工场所均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在小作坊现场,几个工人正将鱿鱼铺放在地面上,几个白色、红色的大桶依次靠墙摆放在出租房内,里面有正在泡发的毛肚和鱿鱼、黄喉等水发产品。执法人员共发现770千克无标识烧碱、7桶过氧化氢。其中周某、赵某两家加工作坊内还库存了甲醛溶液。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这些可能添加到水发产品中的物质进行了查封。随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对谢某、周某、赵某进行了询问,三人均承认在加工制作水发产品过程中添加了过氧化氢。
当日,郫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3家水发产品加工制作的水发产品进行了监督抽样,将抽样产品送至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经检验,谢某加工制作的黑毛肚、鱿鱼、白毛肚检出过氧化氢;周某加工制作的毛肚、黄喉及浸泡物检出过氧化氢;赵某加工制作的黄喉及浸泡物检出过氧化氢。
鉴于在食物加工中添加了非食用物质,已经构成了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罪,谢某、周某、赵某已涉嫌构成犯罪。郫县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已于4月24日将上述3起案件移交郫县公安局,郫县公安局已对上述3起案件进行立案调查,本报记者 李霞 图片由郫县食药监局提供
食品药品黑榜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19家违规情节较严重
从4月底到5月上旬,成都市食药监局对我市7000多家零售药店,不凭处方售药、药师不在岗等违规销售的情况,进行了集中整治。在整治行动中发现,有177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其中19家违规情节较严重,向全社会进行了通报。市食药监局对19家违规情节严重的零售药店,进行了300-1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经过近半个月的集中整治行动,市食药监局重点整治药师不在岗;不凭处方违规销售曲马多复方制剂、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抗生素等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的行为;零售药店超范围经营药品的行为等。据市食药监局通报,通过检查情况看,全市的7000多家零售药店,大部分能够较好地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但仍有少数药品零售药店有违规销售行为。在整治行动中,有177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违规情节较为轻微的零售药店,执法人员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给予零售药店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成都市大华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海椒市东街药店等19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规情节较严重的零售药店(榜单附后),执法人员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给予了罚款300-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与否,根据其恶意倾向、后果的严重性、对社会造成的影响三个方面来判断。比如如果销售的处方药是普通药品,则视为情节较轻,如果销售的处方药是儿童类或者孕妇类的药品,则视为情节严重。”市食药监局药品市场监管处处长黄真介绍道。下一步,食药监部门将对上述发现有违规行为的零售药店进一步检查,督促整改;对逾期不改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市食药监局继续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管理工作作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发现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 本报记者 李霞
黑榜榜单>>>
19家违规情节较严重零售药店名单
违规药店名单查处结果
四川杏林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桃蹊路药店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成都九鼎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桃蹊路药店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四川健之佳福利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成华桃蹊路药店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成都市康福隆药品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水碾河药店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成都市金牛区大华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大田坎街药房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成都华夏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锦江区海椒市东街药店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崇州市观胜镇智仁药店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彭州市西郊镇林源药房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彭州市天彭镇隆兴南街药店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彭州市天彭镇康盛乐药房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彭州市天彭镇怡华药店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彭州市天彭镇康来堂药房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彭州市天彭镇康盛大药房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彭州市天彭镇玉华大药房 罚款1000元并限期整改
金堂县竹篙镇利民大药房 罚款300元并限期整改
金堂县三溪镇永康药店 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金堂县三溪镇金成药店 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金堂县淮口镇云龙药店 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金堂县建东药店 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原标题:成都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最高可获奖励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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