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构建购买服务评估机制
作者:综合 发布于:2014-05-12 14:00: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综合消息 安徽省蚌埠市日前出台《蚌埠市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的完成情况、服务满意率、财务状况等进行考察评价,积极构建多样化综合评估机制。
《办法》首先明确了评估主体和评价方式,规定由购买主体或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经费预算低于10万元的,由购买主体直接开展评估;项目经费预算高于10万元的,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社会第三方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价;金额较大或专业性强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
《办法》要求实施分类评估、分段推进。年度实施项目分中期评估、期末评估,分别在签订项目合同6个月、12个月后进行;阶段性项目(如项目周期3个月内)则实行完成后直接开展期末评估。评估工作严格按机构自评、购买主体和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开、申诉与复核四个阶段进行。
《办法》规定,要健全评估机制,实行量化考核。注重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制定绩效评估评价指标体系。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从项目完成情况、服务满意率、财务状况、组织能力、人力资源、综合效能六个方面考察评价,分别赋予比重25%、20%、19%、16%、12%、8%。
《办法》还要求注重结果运用,奖优罚劣。综合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项目购买主体根据评估结果,与承接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经费结算。其中,评估结果"合格"以上并完全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的,可支付结算尾款费用;评估结果"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按项目完成情况扣减相应费用,并追究违约责任。同时,对项目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今后同类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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