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府购买服务两大瓶颈待突破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前的热点之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内蒙古采购处")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
该自治区服务类采购品目已基本涵盖政府维持自身运转和开展日常活动所需的服务类项目,自治区本级早在2004年就开始对会议、印刷及公务车辆加油、保险、维修等服务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此后,服务类采购范围持续扩大,工程设计、软件开发设计与维护、网络建设、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出国(境)机票等先后被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列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服务类品目达17项。同时,单次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成绩虽然喜人,但该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有两大瓶颈待突破:一是政府自身的意识差;二是社会组织的承接能力弱。内蒙古采购处决定,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先从解决这两大问题入手。
针对性解决两大难题
据了解,自治区本级近三年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案例并不多,2013年前三季度只有近10个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实施,累计金额不足200万元。同时,截至2013年6月,全区共登记社会组织10868家,但普遍存在经费欠缺、人力资源失衡、组织结构不完善、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
自治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呈现出"橄榄型"格局,一方面是政府部门"不愿买"、"不敢买",另一方面是社会组织"难承接",中间是行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和社会各界的关切。改变当前的现状需要因势利导,内蒙古采购处决定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甚至制定强制采购目录的方法解决政府部门"不敢买"、"不愿买"的问题;请相关政府部门给予针对性的帮助和扶持,解决社会组织"难承接"的问题。
责任主体相互监督制约
妥善解决上述两大问题是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前提,夯实四项基础性工作也非常重要。
内蒙古采购处首先想到的是确定责任主体,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即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精神,按照"谁预算、谁使用、谁采购"的原则确定采购主体。参照这一原则,具体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该由本项服务的原提供者作为购买主体。
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部门较多,但任何一个单独的政府组成部门都不能很好地全部承担此项工作规划、实施的职责。内蒙古采购处的建议是由政府主导,成立跨部门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评估、评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日常工作。在职责分工上,领导小组作为规划、实施主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原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作为采购主体;财政部门依法对购买行为进行计划审核、经费保障和监督管理;纪检、审计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对相关工作人员、购买主体及购买行为实施监察审计。
有效衔接两个目录
其次是确定购买目录,明确采购范围。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机关物业、信息化维护等政府运行所需的基本服务已被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而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并未大规模纳入。可喜的是,内蒙古自治区《2014-2015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标准》已将公共服务作为新的采购品目列入其中。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改革的新方向。内蒙古采购处研究发现,必须结合实际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进而实现《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的有效衔接。后者中应确定一些合适的项目进行强制采购,将那些适合市场化途径提供的内容,通过招投标方式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承担。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需要各参与方协同配合,由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比较合适。
详细设定需求标准
再次是确定需求标准,明确购买和资金支付程序。《政府采购法》定义的供应商通常被理解为以营利为目的企业法人。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成为了对应意义上的供应商,其提供的"商品"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无形服务,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长久性。这些是政府采购业界需要研究的新课题。
内蒙古采购处调研后认为,在购买服务之初应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编制预算,并按照工作性质设定详细的需求标准、资质要求和购买程序,进而确定履约验收标准和资金支付进度。内蒙古采购处的意见是由领导小组组织,由原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即采购主体、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执行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填补制度空白是当务之急
填补制度空白,明确约束应急机制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多年来,提供公共服务的主体以及相应法律制度约束的对象一直是政府部门。现在政府由提供者变为购买者,职能和职责均发生转移,从而出现法律空白。
公共服务直接面向社会公众的特点决定,一旦进入采购、执行程序,对其监管、变革以及后续保障等都成为比较敏感的社会问题。内蒙古采购处负责人认为,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机制还应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这项工作重要而迫切。
内蒙古 破解两大瓶颈 推进购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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