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管理
云财采〔2013〕18号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县(市、区)财政局,各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及财政部与监察部有关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11〕70号)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服务基层年项目落地年作风转变年活动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60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范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2—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云政办发﹝2012﹞31号)规定,“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项目(包括进口产品的政府采购),均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
二、关于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相关当事人的职责
(一)财政部门职责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的“政府领导、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有关规则制度及做好规则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不再直接参与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操作;市场交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有关规则和程序”等职责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要对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中心交易的进场总体要求、范围、程序及其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详细的规范。交易规则的设定应依法依规、程序便捷、操作性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为交易中心规范运行、高效务实,提供优质服务奠定良好的基础。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省监察厅印发的《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监〔2011〕3号)第十九条“国家各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有特定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特点,财政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评标等活动。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规范执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要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采用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和进场交易,不得采用指定品牌或规定特定条件等方式限制供应商自由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落实政府采购保护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等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采购代理机构要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事项,依法制定采购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活动、记录采购过程、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和中标成交结果等采购信息,协助签订采购合同和组织验收、受理质疑,认真做好统一进场集中交易工作,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采购监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责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规则,制定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运作规则并组织实施,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的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交易设施和场所,收集、储存和发布政府采购进场交易信息等职责。
三、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建立统一的专家库”。《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第五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和资源整合要求,统一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第十九条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建立、维护、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为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提供开放、免费、随机的评审专家抽取服务。
四、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云南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进行行业监管,对主管交易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有效监督”等规定,财政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一)对采购人采购活动的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进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凡“应进未进”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二)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
财政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是否遵守进场交易规则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三)对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权限,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是否遵守进场交易规则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质疑、投诉的处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及时进行答复。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处理投诉。
五、关于规范投标保证金和收费管理
(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
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十六条“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采购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以及省政府明确的“涉及政府采购货物等项目交易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其收取主体为招标人”,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收取和清退。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代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收取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二)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的收取要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交易综合服务费等收费问题的通知》(云财综〔2011〕231号)及《云南省物价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综合〔2013〕39号)等规定执行。
交易服务费和综合服务费收费系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银行代收)》,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按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由同级财政从部门预算中安排。
各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相关收费标准由州(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参照省级标准制定,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六、关于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手段。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科学制订电子化政府采购体系发展建设规划,以管理功能完善、交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统一、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交易信息共享和全流程电子化操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和〈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的通知》(财库〔2013〕18号),也对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统一标准,对系统实行分级建设、管理和维护,加强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建设。
云南省财政厅
2013年12月27日
上一篇:云南加强省级单位自行采购管理
下一篇:上海政府采购中心内设机构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