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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国税小微企业分享近七成份额

作者:杨洪洲 发布于:2014-01-14 08:08:3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山东省济宁市国税系统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成效显着

资料图片:济宁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现场。

资料图片:济宁全市国税工作会议现场。

  2013年,山东省济宁市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规模实现新突破,比2012年增长62%。主要做法是:将车辆加油、复印纸、碎纸机等纳入采购范围;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和服务一律实施政府采购;将应采未采行为、采购数额占公用支出比例等指标纳入系统考核;立足早计划、早落实,为采购工作预留足够的时间,满足使用单位的需求;协议供货进一步规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价格和供货商内实行二次竞价,大大节约了税务资金,避免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政府采购是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济宁市国税系统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财政部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为小微企业预留一定比例的份额,并加大向小微企业采购力度。2013年,该市国税系统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比例达67.56%,远高于18%的规定标准。

  济宁市国税局明确要求,各预算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要统筹确定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使其份额占到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具体措施是,除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中小微企业有能力提供的通用性较强、标准或规格统一、预算金额不超过120万元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算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办公家具、印刷、物业管理等项目,在满足需求的前提下,应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符合上述条件、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因技术标准要求高,且对企业履约能力要求严格,从中小微企业获取的产品和服务无法满足项目执行要求的,可以允许大型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但应合理制定相关评审标准,采购活动需报经山东省国税局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于非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项目,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小微企业可以在报价的基础上作6%~10%的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杨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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