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发布
作者:张梦雅 通讯员李强 发布于:2014-01-13 08:57:0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明确15项内容,设定6个禁区,强化代理机构监管
资料图片: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培训班现场。
年终岁末,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考核是监管部门的常规性动作之一。青海省财政厅近日印发《青海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强化代理机构队伍建设、执业质量等情况监管,促进政府采购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到,此次考核的对象为工商注册地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代理机构,考核坚持"考核与检查"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办法》规定,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考核内容。
15项内容细化考核范围
记者浏览《办法》发现,考核内容非常细致,包括内部管理、采购文件、专家使用、质疑投诉、信息报送等15项内容。从是否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标评标场所、是否配备开展代理业务所需的电子监控录音录像设施和办公设备,到政府采购专职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再到招标文件编制是否规范、完整等,涵盖了政府采购的全部流程。
此外,收受与政府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承揽代理业务中给予采购单位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也被列入考核范围。
未按要求自查视同放弃
据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省采购处")相关负责人透漏,在《办法》制定过程中,该处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并且就考核方案作了详细的研究部署,逐步明确了考核时间、考核步骤、考核项目及分值、需准备的资料等事项。
根据《办法》,代理机构应根据考核方案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考核自查表,装订成册后按规定时间提交至青海省采购处;代理机构未按照要求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提交考核自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的,视同放弃考核。
同时,青海省采购处会成立代理机构考核工作组,成员不少于3人,除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外,还会邀请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评审专家或供应商代表参加。
考核工作组将采取现场核查或书面审查的形式,对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开评标场所、电子监控设备、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核实。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工作组会形成书面考核报告,一个工作日内连同考核材料一同报送青海省采购处。考核报告主要包括被考核代理机构基本情况、各项考核内容得分情况、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工作建议等。
六种情形视为不合格
据了解,考核实行百分制,青海省采购处会根据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确定每次考核的重点,并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化各考核内容的评分标准和考核要求。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分及以上"优秀";70~89分"合格";69分及以下"不合格"。
考核中发现代理机构有六种情形之一的,一律确定为"不合格":一是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无固定营业场所;二是政府采购专职人员人数、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数、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政府采购培训人数达不到资格认定规定人数;三是违反管理规定抽取使用评审专家,或故意泄露被抽取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四是财政部门支持投诉供应商对代理机构投诉事项2次以上;五是代理机构在考核年度内因违规执业被财政部门通报2次以上或行政处罚;六是代理机构未参加考核。
原标题:考核检查相结合 涵盖政采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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