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名单确定
青财采〔2013〕11号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开展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
融资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有关试点银行、担保公司,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扩大融资渠道,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决定联合推动实施我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将围绕支持和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搭建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托的融资平台,推动银行、担保机构建立适合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企业融资的服务渠道,帮助项目中标(成交)企业缓解履约的资金困难,实现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共赢,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试点工作坚持"政府引导,银行优惠,企业自愿"的原则。
二、工作职责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引导宣传和跟踪监管,共同选定试点银行、担保公司以及适合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的服务机构,指导搭建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融资平台"),协调推进试点银行、担保公司开展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委托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简称"融资中心")承担"采购融资平台"日常运营管理工作;指导"融资中心"在中小企业融资通平台(http://www.vfsme.com.cn)设立"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系统"专区,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企业名单、通过试点银行授信并发放贷款的供应商名单,协助办理变更获得试点银行授信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等服务。
"采购融资平台"要及时对接市财政局确认每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企业名单,对接试点银行确认获得授信融资的供应商名单并报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规定变更获得试点银行授信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合同信息。
三、授信融资对象、条件和种类
凡在青岛市区域内注册的中小企业,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并中标或成交、中标合同金额(以中标通知书为准)不低于50万元(含)的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均可向试点银行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授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等业务。授信金额一般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80%。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含)。采购合同超过一年的,试点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延长贷款期限,使贷款期限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付款期限相匹配。
四、融资程序
(一)供应商凭《中标通知书》通过"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系统"填写相关融资需求信息资料,提出融资申请,由"融资中心"在网上对资料进行初审。
(二)"融资中心"根据供应商的选择推送给试点银行,由试点银行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并确定是否由试点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三)供应商通过试点银行授信初审后,到试点银行开设账户,《政府采购合同》中的收款账户为供应商在试点银行开设的账户(如果供应商已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到财政局办理合同备案的,采购人需到财政局变更银行账户重新备案)。
(四)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至"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系统"。
(五)试点银行通过"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系统"查询确认《政府采购合同》有关信息后,与供应商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合同》上传至"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系统"。
(六)试点银行在"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系统"上及时上传向供应商发放贷款和收回贷款等相关信息。
(七)采购人到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办理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授信银行指定账号履行资金支付。
具体融资方案和业务流程依照试点银行和担保公司在"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系统"专区发布为准。
五、融资的优惠措施
试点银行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制定相应业务管理规范,提供快捷、方便、专业的融资服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准入门槛,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20%;优惠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方便企业管理、使用资金。
试点担保机构要建立快捷通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融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0%。
试点银行、担保公司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六、相关要求
(一)"融资中心"要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的指导下,建设运营好"青岛市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管理系统",积极对接服务试点银行、担保公司和获授信供应商,做好有关信息确认、发布和办理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等相关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
(二)"融资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业务宣传工作,帮助试点银行在投标、开标场所发放相关介绍资料,使更多的中小企业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和融资流程。
(三)试点担保机构要主动配合试点银行开展融资授信业务,提供融资担保和履约担保服务,共同推动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工作的开展。
(四)采购人要积极配合试点银行、担保公司和供应商开展融资业务,不得干预供应商在试点银行开户。供应商与试点银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授信协议后,不得变更政府采购合同信息。
(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试点银行、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作为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的一种方式,并在招标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
(六)试点期间,试点银行、担保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活动。
七、试点工作的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暂定两年。
联系电话: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85855838
市经济信息化委融资协调处:85912656
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中心:55583318
附件: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银行和担保公司名单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试点银行
和担保公司名单
试点银行: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试点担保公司: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城乡社区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岛青房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商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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