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深圳政府采购适时推行五种组织形式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12-16 08:49: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计划下达三月未采购作退回处理

  2月2日,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印发《关于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3〕18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点明确适时推行资格招标、商场供货、预选供应商、协议采购、战略合作伙伴5种组织形式。

  《通知》提出,有明确预算金额,但由于数量等不确定,不能采取总价招标,或无明确预算金额,属于运营权招标、场地出租、资产出租等,或有特殊原因需要确定超过一家中标供应商的,应当采取资格招标形式组织采购。所有资格招标项目(图书项目除外)均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通知》规定,打印机复印机、碎纸机、空调、投影仪、扫描仪、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电视机、电脑、办公用纸、摄影摄像设备13个品目纳入商场供货。除了办公用纸外,其余项目无论金额多少均需编报采购计划,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直接在商场供货系统中选购,50万(含)~200万元以下的实行二次竞价,200万元以上(含)的不实行商场供货制度,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以及小额零星采购,只要供货商场能提供的,全部采取商场供货形式组织采购,并采用公务卡结算。

  《通知》要求,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装饰修缮工程、家具、物业服务、律师服务、会计中介服务、因公出国(境)经办代理服务、计算机及外围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等项目实行预选供应商制度。

  战略合作伙伴形式目前主要针对新能源汽车和家具监理项目,今后将视情况不断扩大项目类型及试点范围。

  关于采购计划编报,《通知》规定,政府采购虚拟指标下达后,各单位应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特别是服务类项目,应至少在现有合同到期前3个月编制采购计划,并启动招标程序。采购计划名称体现项目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不出现"费"等字眼。长期服务项目应在采购计划名称中明确预算金额所对应的服务期限。采购计划下达后3个月内未实施采购的,该计划将作退回处理。

  《通知》还特别明确了分拆项目、规避集中采购的不规范行为。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未申报集中采购;达到二次竞价金额标准的同品目项目分次申报采购计划,规避二次竞价;能向一家供应商采购的项目进行分拆,分拆项目金额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