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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获奖

作者:万珍 通讯员 文锋 发布于:2013-12-06 09:48: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 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创新制度(六)

图为泰安市财政局召开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议现场

图为泰安市财政局召开的《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议现场

  在采购活动中,现有制度在某些方面对采购人的约束较弱,因此不时会出现采购人行为不规范、职权不清晰、责任不明确等问题。为此,山东省泰安市财政局制定了《泰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采购人义务、合同履约及验收、采购人权利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采购人行为进行规范。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之一,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泰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泰安市采购办")主任邓继胜表示,明确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是制定《办法》的目的所在。

  在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上,《办法》因为填补制度空白、监管目的明确、实施效果良好,被组委会评选为"十大精细化管理创新制度"。

  采购人应履行好主体责任

  《办法》第二章共十八条内容,从预算编制、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审纪律、合同签订等方面明确了采购人义务。

  "从以往情况来看,部分采购人存在通过分解执行预算规避公开招标,通过设定倾向性指标、干预专家评审等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质疑答复不当导致投诉等现象。"邓继胜介绍,通过明确采购人义务,发挥采购人的行为示范作用,有助于引导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有的采购人反映说,通过政府采购购买的产品价格高、质量次,并把这一责任推给财政部门,认为是财政部门监管工作不到位所致。"邓继胜表示,采购人的这种行为属于责任推诿,从提出采购需求,到采购文件制作、采购项目评审,再到后期合同履约和验收,采购人都以主体身份全程参与,如果最终采购的产品质量不高,采购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拒签合同视同取消采购计划

  通过设置倾向性条款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将自己的意志传达给评审专家,采购人诸如此类行为,目的之一就是要买到自己心仪的产品。采购实践中,个别没能如愿的采购人,不时会拒绝确认评审结果,或者拒绝和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发生,《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由于采购人自身原因 30 日内不与相关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的,将视同采购人取消该项目采购计划,由财政部门取消该项目预算资金,并向本级政府及纪检部门通报,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自行承担。此外,《办法》第二十三条还对采购人拒绝确认评审结果,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拒不履行付款手续,以及擅自更改中标内容或中标结果等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规定。

  "《办法》从今年6月1日开始实行,在此之前确实存在采购人拒签采购合同的现象。《办法》实行以来,截至目前还没有发生过类似现象。"邓继胜表示。

  建立采购人投诉评价机制

  由于各种原因,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实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政府采购法》赋予其质疑和投诉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办法》也赋予了采购人投诉的权利,并在第三十条中对投诉方式及要求予以明确。采购人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和交付使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当然,《办法》中提到的采购人投诉更多是指采购人对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行为的一种评价。"邓继胜解释说,采购代理机构水平不一,采购人确实认为代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的,可以依据《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投诉。这一投诉机制将与《泰安市市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结合起来,有助于监管部门全面了解代理机构的执业情况,增强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监管峰会创新制度(五)见11月22日2版。

  原标题:规范采购人行为 拒签合同就取消预算

  《泰安市政府采购采购人监督管理办法》填补制度空白,监管目的明确,实施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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