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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对在豫备案的外省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作者:河南 发布于:2013-11-14 10:45:22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外省在豫备案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的通知
  
  豫财购〔2013〕9号

  有关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了解和掌握采购代理机构政府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为,推动和深化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研究,决定对备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目的
  
  此次专项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来豫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专项检查,摸清和掌握备案采购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以及操作执行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落实和操作执行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严肃查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依法采购的意识和能力,堵塞操作执行的漏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得以正确地贯彻执行。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
  
  此次专项检查以2012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为主线,凡是外省(市)来豫备案、代理河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的社会代理机构,都要认真对2012年和2013年度河南省政府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省财政厅根据自查情况按照一定比例重点抽查。抽查项目涉及市、县政府采购项目的,由各市、县财政部门配合检查。
  
  三、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专项检查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从11月中旬开始,到12月中旬结束,具体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11月10日至20日)。采购代理机构对本单位2012年以来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和机构管理情况开展自查自纠。主要内容包括:
  
  1.采购代理委托书签署情况;
  
  2.是否超出代理范围代理采购的情况;
  
  3.采购方式执行情况,有无违规行为;
  
  4.采购文件编制是否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等制度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专家论证和公示;
  
  5. 采购组织程序、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环节执行情况,是否执行了制度规定,有无违规行为;
  
  6.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配合情况;
  
  7.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情况;
  
  8.财务管理情况,包括标书收费情况、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纳税情况、社保基金交纳情况等,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9.其他有关情况。
  
  采购代理机构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自查自纠情况归纳整理,查找问题根源,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并填写自查自纠有关表格(电子版),于11月2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自查自纠表可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文件下载栏下载。
  
  (二)重点检查(11月21日-11月31日)。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检查单位的覆盖面100%,检查项目覆盖面不低于20%。重点检查采取现场检查和送达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三)整改提高(12月1日-12月15日)。根据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发出整改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情况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财政厅。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好的,将督促其重新进行整改。
  
  有关采购代理机构要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和相关资料,自查自纠表格填写要完整准确,对于自查自纠工作不深入、报表填写不完整的将重点予以抽查。本次检查结果将予通报。


  
  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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