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采购人代表不能当评标组长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11-11 09:39: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严肃评审纪律
图为国家林业局网站截图。
11月5日,国家林业局计财司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通知》(规工函〔201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采购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提高评审质量。
《通知》规定,国家林业局各司局、直属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通知》明确,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应当规定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以及资格审查的办法和标准。
在开标、评标、定标环节,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采购单位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并且不能担任评标小组组长。除授权代表外,采购单位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采购单位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通知》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明示或者暗示影响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公正评审的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对投标人进行不公正评分或恶意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通知》提出,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承诺,不得违背其实质性条款,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如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双方应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过错一方或双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通知》规定,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同时书面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如果上升为投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投诉期间,书面通知要求暂停采购活动,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通知》要求,采购代理机构要将招标、中标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同时采购单位将招标、中标公告上报国家林业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由其在国家林业局网予以公示。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上一篇:山西2.72亿元奖励粮油大县
下一篇:云南省级卫生部门网晒三公经费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