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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规定公务员禁入社会组织

作者:肖思思 发布于:2013-10-28 10:12:01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10月26日电 (记者肖思思)记者从广州市民政局了解到,新制定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首次以政府规章形式,明确规定现职公务员禁入社会组织,以及接受捐赠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披露信息。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允许“直接登记”。成立社会组织,法律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等八类社会组织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去行政化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另一大趋势。《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坚持政社分开的原则。现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异地商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中兼职,离退休后确需兼任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与此同时则是允许“一业多会”。根据规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但社会组织的名称及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等公益服务性社会团体名称加“字号”,只要名称不相同,可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申请成立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
  
  为确保透明度,《办法》规定,社会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内部信息披露机制,至少每年度向组织成员公布一次其重大活动、财务状况、工作报告等信息;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为规范社会组织的运行,《办法》明确禁止强迫单位和个人捐赠或强行摊派的行为。同时,强迫单位和个人加入或者限制其退出自由,以及对组织成员进行财产或者人身处罚等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对于违反前述规定行为,《办法》明确,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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