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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彩红:加强预算管理 规范基层政采资金支付

作者:邵彩红 发布于:2013-10-25 10:13: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多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形成了采购范围不断拓展、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效益日益提高的良好局面,原因在于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政府采购制度以及相关各方的积极参与。

    然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还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一些没有实现国库集中支付的基层,偶尔有采购单位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甚至拖欠严重,使供应商苦不堪言,进而对政府采购活动望而却步,导致采购项目开标时没有供应商参加竞争或不足三家情况发生,严重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造成这种局面的客观原因是财政部门管理不到位,采购单位资金短缺,不能如期支付。例如:某学校采购教学设备,采购资金一般来源于新学年收取的学费,学校要先采购设备满足开学需要,开学后才能筹集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主观原因是采购单位故意刁难,利益作怪,有钱也不及时付款,造成拖欠,少则一年,多则几年,违背政府采购的诚信原则,严重影响正常的采购秩序。

    根源则是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到位。制度缺失表现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重采购程序轻履约现象严重,轻履约表现在采购后期的验收及采购资金支付方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章没有对采购人后期违约作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如果出现拖欠资金现象,供应商只能无奈地通过诉讼维权。但即使赢了官司,多半也会造成两败俱伤,这显然不是广大供应商希望看到的结果。

    执行不到位表现在没有完全执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库集中支付,意思是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成交)供应商。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采购单位为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而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根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全额直接拨付的要求,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应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必须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供应商。

    在具体执行中,基层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关注监管是否到位、操作是否规范较多,关心采购资金是否汇集到位较少,致使资金及时支付缺乏保障,进而影响到供应商的资金周转,使其对政府采购产生畏惧心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主动性降低,结果是对政府采购事业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解决这个问题,一是加强预算管理,完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制度,对采购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项目不予审批;二是健全法律制度,明确法律责任,制定采购人违背诚信原则的处罚措施;三是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对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及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四是加快制定实施失信惩戒办法,加强包括政府部门在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失信法人或自然人,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局面,促进政府采购事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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