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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瞄准问题培训 突出针对性

作者:万玉涛 发布于:2013-10-25 10:02:5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500余人分A班和B班同时进行,集中解决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图为江苏省2013年第二期政府采购法规和<a href=http://caozuoshiwu.caigou2003.com/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实务</a>培训班现场 摄影/万玉涛

图为江苏省2013年第二期政府采购法规和实务培训班现场 摄影/万玉涛

    金秋十月,丹桂飘香。在这个收获的季节,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江苏省采购处")开始了新的耕耘。10月21日-22日,由该处组织的江苏省2013年第二期政府采购法规和实务培训班在南京师范大学有序进行。

    据江苏省采购处处长戴民辉介绍,这是该省开展代理机构培训以来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一次。为了保证学习效果,这次培训将来自98家社会代理机构的511名从业人员分成A、B两个班同时进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培训现场发现,此次培训最大的亮点是针对性强。

    针对问题设计课程

    据介绍,此次培训的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案例评析、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编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政府采购质疑受理等。江苏省采购处还向学员印发了《江苏省政府采购文件汇编》、《江苏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学习资料。

    "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不仅是落实政府采购法规的需要,而且是促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有效开展业务的内在要求。社会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不同,从业人员更迭频繁,加之忙于经营,对于政府采购的业务学习难免会放松,因此我们在课程设计上花了很多心思,重点针对代理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内容涵盖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另外,我们还特意将最新的管理规定及时印发给了学员。"戴民辉详细介绍说。

    "特定"不等于"指定"

    "邀请招标中的'特定'不等于'指定'……"记者通过B班的"政府采购法及招标文件编制"一课了解到,此次培训的内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

    对于很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来说,他们从事的业务不仅有依《政府采购法》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还有依《招标投标法》操作的项目。在招标实践中,有的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由于接触政府采购时间不长,习惯了《招标投标法》的要求,于是容易忽略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结合这种现状,此次培训的授课老师、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龚云峰着重分析了类似的问题。

    "一定要注意政府采购邀请招标和一般项目邀请招标在选择供应商方面的差别,因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存在不同之处。采用邀请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选择供应商时只能随机选取,不能直接指定。"龚云峰肯定地说。

    采购进口产品须核准文件

    据了解,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采购人都会将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委托给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代理机构来操作。此次培训中,授课老师也重点分析了进口产品采购的相关注意事项。

    龚云峰表示,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时,招标文件中必须写明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就视同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招标文件中写明采购进口产品的,也不能排斥非进口产品投标。"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采购进口产品时,一定要向采购人索取财政部门的核准文件。"龚云峰提醒说。

    为了让政府采购活动更好地发挥政策功能,此次培训中,授课老师还花了大量的时间向学员介绍编制招标文件时如何落实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功能。

    学员用手机记录培训内容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  )确定并公布。A.国务院 B.省政府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本次培训,江苏省采购处印发了《政府采购学习参考资料》,这是其中的第一道练习题,记者旁边的学员选择了"A"。

    对于这样一道法律有明确规定、操作实践中需要经常面对的集中采购目录问题,这位学员为什么会选错呢?原来,她刚刚接触政府采购,对相关要求完全不了解。这位学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参加工作后,想让自己再静下心来学习很难,财政部门组织这样的集中培训,让我们不得不坐到课堂上学习,形式和效果都挺好……"

    "有时我们组织采购活动,虽然来了3家以上的供应商,却只有一家满足要求。为了省事儿,我们有时会直接让这家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成交。今天听了授课老师的讲解,才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风险很大,以后我们不会这么操作了。"有学员感慨说。

    培训现场,很多学员不时会拿着手机拍摄授课老师的PPT课件。记者问及用途,有学员回答说:"听课时间很短,完全记住很难,用手机拍摄记录下来,没事儿可以看一看,以后就知道怎么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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