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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将暂停代理业务

作者:泰安 发布于:2013-10-24 14:20:08 来源:泰安市财政局

  泰财采〔2013〕25号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高新区、泰山景区、旅游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现将投标保证金管理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标保证金管理主体
  
  采购人授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保管和退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保证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得挪作他用。
  
  二、投标保证金交纳
  
  1、采购人应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和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下同)中明确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起止时间、地点、形式和金额,并应明确相关的责任条款。
  
  2、应交投标保证金在1000元以下的可采用现金形式交纳,  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应当采用银行票据或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代理机构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开具收款收据。
  
  3、以现金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可与投标文件一同递交;以非现金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应确保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账。投标供应商是否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不以汇款时间为准,而以到账时间为准。
  
  4、投标供应商与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单位名称必须一致,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名义或授权人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供应商以非现金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5、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货物服务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工程项目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6、投标保证金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7、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一方或者共同递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有约束力。
  
  8、投标供应商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保证金退还
  
  1、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保证金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投标保证金退还时不计利息。
  
  2、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四、违规处理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收取、保管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暂停其在泰安市境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2、投标供应商有违规行为,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不视作逾期,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3、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机构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上缴同级国库;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与采购人、评审专家、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采购文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监督检查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保管及退还,接受采购人、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11月1日起实施。


  
  泰安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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