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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修订办法 用好管好评审专家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3-10-23 09:15: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扩大专家分类 规范现场行为 细化处罚规定

图为深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表会议现场。

图为深圳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代表会议现场。

  "随着我市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评审专家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目前对评审专家的管理还存在制度漏洞。"谈及近日出台的《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背景,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深圳市采购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虽然此前该市已经制定相关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但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难以适应现阶段及今后政府采购发展的形势。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从工作实际出发,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以实现评审专家权责对等为目标,重新修订管理办法,规范评审专家行为。为了确保实用性和指导性,《办法》有效期定为五年,到期视情况再进行补充完善。

  变化一:扩大专家分类

  具体负责《办法》拟定工作的深圳市采购办工作人员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他们利用近两年时间,多次召开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各方座谈会,公开征求关于《办法》的修订意见。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办法》不仅扩大了评审专家分类,完善了代理机构现场管理要求,还细化了违法违规处罚规定,使得权责更加明晰,操作性更强。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普通评审专家,《办法》新增加了资深专家和行业特备专家。何为资深专家和行业特备专家?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有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经历和实绩,有关政府部门或行业的专业管理人员,具有研究、制定、贯彻相关专业领域制度和政策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中高层领导职务或者表现突出、年度考核优秀的普通专家,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之后即可被聘任为资深专家。

  资深专家与普通专家有何不同呢?"资深专家除了参加普通项目评审,还可参加重大项目的评审、论证、评估、咨询以及对质疑、投诉、争议项目的复议等工作。普通专家则主要参与日常项目的评审工作。"该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说,对于达不到《办法》相关要求,或者部分行业暂时不存在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但在相关工作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行情,而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人员,深圳市采购办将聘任他们为行业特备专家,以有效解决评审专家标准不一、专家不专等问题。

  变化二:规范现场行为

  《办法》的另一亮点在于规范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现场管理秩序和行为。以前在评审现场,代理机构对自己应该管什么、怎么管等问题不是很清楚,《办法》对此都予以明确。

  例如,代理机构不仅要负责评审专家的回避和确认,还要校对、核准评审数据,一旦发现评审委员会成员出现畸高或者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情况,要让其书面说明理由,并交由评审委员会复核。如果评委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说明缘由,其评审意见将被视为无效,代理机构要对此记录在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评审工作结束后,代理机构还应按照评审专家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的评审行为和评审质量进行考核,填写《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考核表》。考核结果将记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作为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进行相应奖惩的重要依据。在此过程中,评审专家要服从代理机构的现场管理。

  "《办法》要求采购活动组织机构要积极做好对评审现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增加对专家评审行为和评审质量的考核,以此严肃评审现场纪律,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该工作人员说。

  变化三:细化处罚规定

  "原来的相关制度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情形的处理规定较为笼统,处罚方式及情节界定不是很清楚。《办法》视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和情节不同,列举了各项违法违规行为如何处罚以及处罚方式和期限,更具操作性。"该负责人说,深圳市采购办每两年会对所聘评审专家资格进行一次复审,以建立评审专家奖惩淘汰机制,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内被诫勉两次以上,当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无故缺席评审,迟到50分钟以上,评审结论被投诉和复议,被证实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评审专家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任意一项行为,都将被暂停资格一到两年,由深圳市财政部门将其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政府采购网络平台上通报。

  如果评审专家存在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不良行为记录达到两次以上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则会被深圳市财政部门取消评审专家资格,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已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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