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结合案例诠释法规 解析监管关键环节
作者:万珍 发布于:2013-10-16 11:19: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江西省财政厅组织政府采购理论及实务知识培训班上,参加的多是基层的监管人员。培训为期两天,由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研员欧阳青波及主任科员熊颖、江西财经职业学院南昌校区副教授夏保明等人担任授课老师,就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法》解析、公开招标程序及实务、非招标方式理论及实务、政府采购质疑答复与投诉处理等内容进行讲解。
供应商是生产商而非经销商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指出,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由于概念不够明晰,对供应商的理解因人而异。欧阳青波明确表示,他将供应商理解为货物的生产商,而非经销商。
财政部曾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而对于同一品牌不同型号投标的应该如何认定,又让不少人陷入了困境。如果按照欧阳青波对供应商的理解,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同一品牌不同型号只是不同的经销商,不能作为两个供应商来投标,否则将影响政府采购的竞争性。"
对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欧阳青波也做出了自己的解读。"现在不少项目在招标文件里写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时,直接表明'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他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这六条资格条件,需要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依据货物、服务或工程的不同来设定不同的资格条件,如果只是如此笼统地写,相当多项目无法操作,因为不少供应商达不到这些条件"。
另外,他表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现在有些项目将商业信誉和专业技术能力作为评分项,这是不合理的"。
审标书只审评分办法
为了确保招标文件中没有不合理条款,监管部门经常会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我审招标文件,从来不审具体的技术参数,只审核评标方法。"欧阳青波自有他的理解。
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分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欧阳青波认为,目前的综合评分法给采购人提供了很大的可选性和倾向性空间,采购人完全可以通过设置综合评分法的评分项来控制中标结果。他试举一例,某个项目有3家供应商投标,在设置技术分时,设置了4个技术标准,A公司全部符合,B公司符合3个, C公司则只符合2个,不符合项得0分。得0分即意味着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该项目应该废标。 "只有3家供应商均满足4个技术标准才能继续评标,否则废标,如此制定评分办法即可有效防止采购人设置倾向性的技术条款。"欧阳青波认为,政府采购不是要买采购人想要的东西,而是买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东西。
谈判应保证充分竞争
熊颖作为非招标方式理论及实务的授课老师,分别就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三种采购方式进行分析。
在国际上,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都属于限制性招标。"GPA协议中对限制性招标的使用前提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在并非利用限制性招标妨碍最大限度竞争,或对缔约方构成歧视,或作为保护国内供应商手段的前提下,采购机构可使用限制性招标。"熊颖表示,竞争性谈判同样需要体现非歧视原则和市场竞争原则。
此外,她认为目前有些采购人对询价这种采购方式还不太了解。在某学校采购一批宿舍电视机,获批的采购方式是询价,结果采购人自己组成了三个询价小组,分别前往不同品牌的电视机经销商处询价,最后三组汇总,选取了价格最低、服务最好的供应商进行成交。
熊颖表示,这家采购人将询价和自行采购混淆了。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询价小组应该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而且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是'一锤子买卖',没有讨价还价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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