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更有利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政策
作者:何一平 发布于:2013-09-25 11:02:49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网
日前,省财政厅下发《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出台新政策,为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清除障碍。
一是采购文件不得将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或者保证金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资格条件或者前提。
二是采购文件一般不得将设有本地售后服务机构作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要求。
三是采购文件不得将与履行合同能力无关的条件和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非强制性认定、报备、评选资质设定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
四是采购组织机构不得限制任何供应商报名并获取采购文件。对不符合项目特定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不得拒绝,并应允许其对特定资格条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五是除非采购文件有明确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在组织供应商资格审查过程中,不得仅仅以供应商的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包括与采购项目相一致的内容而排除其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竞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能够提供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法定缔结合同能力和实际承担责任能力的,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原标题:我省出台更有利小微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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