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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规范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管理

作者:见习记者 张梦雅 发布于:2013-09-11 08:40:2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原标题:青海 细化条件 规范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管理
  
  
  9月5日,青海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甲级代理机构的备案范围、备案受理时间、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监督管理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附有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登记申报资料等相关资料。
  
  另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该厅在今年4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备案工作的通知》,已明确了乙级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并对省外代理机构在青海省的备案工作进行了初步规范。
  
  明晰备案范围和条件
  
  据悉,《通知》首先明确了代理机构的备案范围是经财政部认定获得甲级代理资质并且拟在青海省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符合相关要求的代理机构须在该省财政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此次下发的《通知》在备案要求上更加严格,对于那些不满足条件或者存在不良信誉记录的代理机构将不予备案,同时,我省财政厅也会对代理机构的业务、有效资格凭证、内部管理、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以保证在我省开业的甲级代理机构队伍的质量。”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相关工作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相关代理机构在最近两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应累计达到一亿元以上,且须含5个单笔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
  
  其次,代理机构须在青海省依法设立代理直属分支机构,并且要求分支机构专职人员不得低于10人,其中须有5人以上参加并通过青海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且分支机构在青海省内已缴纳至少3个月的社会保险。
  
  集中受理 严格监督
  
  《通知》规定,每年备案受理有两个时间段:5月10日、9月10日开始的5个工作日内。在规定的时间里,申请人须向青海省财政厅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财政厅审核后,在当地政府采购网公示7日,无异议后即可在当地展开政采代理工作。
  
  “集中受理既可以节省时间和人力、物力,也便于财政厅对代理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核实。公示7日则可以为资格审查和错误信息处理争取一个调整的周期,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减少不必要的错误。”该工作人员说。
  
  在备案后监督管理上,《通知》要求已备案代理机构定期将资格证书等相关资质证明送往省财政厅进行查验,对于在备案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代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对于因违规被责令整改学习的代理机构,在学习期满后经青海省财政厅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进行开业。
  
  此外,青海省采购网公布的的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代理机构应在10日内向财政厅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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