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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三大创新

作者:葛胜征 发布于:2013-09-11 09:25: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强化预算执行 明确各环节时限 要求操作机构建立健全价格监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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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会议现场。摄影/葛胜征

  9月1日,山东省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政府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它的出台是山东省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的重大突破,对全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负责人表示,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山东全省采购规模多年来一直稳居全国前三位。但由于相关法规的缺位和不足,致使操作执行及监督管理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没能得到及时解决。“此前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较为分散,层次也比较低,不能适应新时期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所以我们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草案)》,出台了《办法》。这对解决我省政府采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负责人说。
  
  内容更加细化
  
  该负责人介绍,在制定《办法》时,相关部门按照既与上位法相统一,又坚持制度创新、体现地方特色的原则,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查找、梳理山东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矛盾,科学安排《办法》的框架思路和主要内容,着力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具体来说,就是对上位法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仅进行衔接性规定,对上位法规定得比较原则,不便于实际操作的采购文件编制、投标(响应)和开标(报价)程序及要求、采购方式确定和变更、评审工作规范以及质疑与投诉等内容,结合山东省实际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样设置《办法》的主要内容,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符合我省工作实际,体现出山东特色。”该负责人说。
  
  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计划编报的标准化、科学化程度,直接关系采购质量和效率,为了突出预算和计划的重要性,《办法》将其单独列为一章,并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对以下内容作出了规定:以上位法规定为基础,明确了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规定了政府采购计划的编报要求和主要内容;为了督促采购人落实采购计划,对预算执行设定了期限,并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未执行完毕以及无特殊原因未执行的法律后果;明确了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效力,规定政府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项目,采购人不得组织实施,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程序更加明确
  
  《政府采购法》中专门有一章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即采购程序的内容,但其中有些规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性不强。
  
  《办法》依据上位法,借鉴《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以更具可操作性为目标,细化了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程序,主要包括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以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明确投标(响应)文件无效的情形、规范评审工作、废标后变更采购方式的条件和程序、采购人如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公告和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发布要求、采购当事人及评审委员会成员在采购活动中不得出现的恶意串通情形等内容。
  
  另外,《办法》还对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职责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个方面实现创新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在三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并细化规定了采购效率、价格及质量等问题。
  
  在及时采购方面,预算单位应在采购预算批复后两个月内编报采购计划,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采购预算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在采购效率方面,《办法》规定,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经报批可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评审报告送预算单位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结果确定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30日缩短为15日内完成;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的,经核准,可顺位选择第二名为中标供应商;明确合同完成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
  
  在采购价格和质量方面,各级政府采购中心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办法》还对采购项目论证、文件编制、信息披露、指标确定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合同履行和验收,要做到采购与验收人相分离,较复杂的采购项目,由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予以验收。
  
  “《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我省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水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该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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