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财政厅:视频会议项目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2013年第2号)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49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9号令)第8条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20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河南省环保视频会议系统扩建项目(豫财招标采购〔2013〕-266)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被投诉人:河南正大招标服务有限公司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认为:1、设备技术参数
1)招标文件技术要求高清视端会议终端传输接口标配2个10/100/1000M以太网接口。中标人联大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投标的高清视频会议终端,根据网站上公布的参数及以往投标情况,应为负偏差。
2)标书要求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镜头为1/2.5”HD COMOS。中标人投标的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根据网站上公示资料及以往投标情况,按照官方的参数公布为1/3”HD COMOS,应为负偏差。
以上两条都是带 “▲”技术指标,按照招标要求得分评分准则如有一条带“▲”技术指标不满足为负偏差,应为零分,评标委员会明显不公,有意偏袒中标方。
2、技术方案 河南环保厅现有视屏会议设备为投诉人生产的设备,中标人所投其它厂商设备兼容性无法和原有设备实现完全无缝对接(互联、互通、互控),经不起现场测试和检验,质疑评标的公正性。
3、中标人3年之内根本没有或者很少合同金额在300万以上单项视屏会议合同,中标人企业业绩分应很低或0分,中标人没有组织能力、施工经验、售后服务保障。
2013年7月10日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并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调阅了该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质疑复核记录;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函调核实。现已审查结束,本机关于2013年8月19日依法做出投诉处理决定(豫财购投〔2013〕第3号)。
三、处理结果
1、技术方案和设备技术参数以太网接口问题。
经查证,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作出实质性响应,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事实依据,证明中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所投以太网接口的技术参数和其技术方案,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也没有提供原评标委员会不公,有意偏袒中标方的事实依据。鉴于上述事实,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九条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结论并无不当。
2、关于高清视频会议摄像机镜头问题。
因投诉人在质疑中未提出该问题,依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相关规定,所投诉事项未经质疑,不能成为投诉问题。
3、关于中标人企业业绩及没有组织能力、施工经验、售后服务保障问题。
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业绩合同的复印件,评标委员会认为其组织能力、施工经验、售后服务保障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查证,中标人提供了业绩合同的原件,上述合同的签约双方均对合同予以确认。而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事实依据,证明中标人业绩存在虚假。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的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质疑复核会议记录、答复、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等为证。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投诉人苏州科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河南省环保视频会议系统扩建项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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