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有效措施制度化 加强重大项目监管
作者:见习记者 金 颖 发布于:2013-08-30 09:30:5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例子并不少见。一旦质疑、投诉成立,造成的结果必定是采购项目延期,影响操作机构的工作效率。为了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规范政府采购行为,8月6日,江苏省常州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重大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得到了这一文件。
《办法》规定,对采购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开招标项目建立预公告制度、论证制度、备案制度、采购方式变更管理、现场监督管理等制度。《办法》同时规定,对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特殊项目建立采购需求论证制度、采购方案审核制度和备案制度。
汇总分析 发现问题症结
招标文件是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方案、技术要求制定的,招标文件发出之后,供应商对其科学性、合理性等方面提出的有效质疑,往往会因资格条件、招标方案变更而终止整个招标过程,重新组织招标;另外有些供应商则是在开标后得知自己未中标,再对招标文件的倾向性、公平性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如果属实,中标结果无效,需重新组织招标。这让本就需要1个多月的招标活动会拖延更久,给代理机构带来沉重的压力。
"我们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因有效质疑和投诉导致采购时间过长的问题,提高代理机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另外是将一些政府采购的做法制度化,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 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蔡文静介绍说。
"制定《办法》之前,我们首先对历年来的质疑、投诉案例进行了汇总、分析,发现其中绝大部分是针对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技术方案及评标办法的合理性、公平性提出的。此外,我们对2012年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归纳和整理,预算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大概有20多个。综合各方面因素,我们将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定为重大项目,科学有效地制定了《办法》。" 蔡文静说。
公示+论证 完善招标文件
《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将项目招标文件在常州市政府采购网上预公告3个工作日,征集所有潜在投标人等对招标文件的建议,并对合理的建议予以采纳。"通过预公告,一方面可以了解、收集潜在供应商对于项目技术方案可能提出的更好方案、新技术等;另一方面,将招标文件提前展示给潜在供应商,供应商对于招标文件可能有的质疑可以在预公告时提出,这就尽可能地减少了项目进行过程中或者开标之后由于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有效质疑而导致的项目招标时间延长的问题,有助于采购代理机构科学、规范地制定招标文件,有效提高工作效率。"蔡文静介绍道。
《办法》还确定了招标文件论证制度。"预公告之后,采购代理机构会从省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邀请2~3名评审专家,组织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预公告征集的建议进行审核论证。"蔡文静说道。
论证制度不仅能解决供应商的质疑,还能检查出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条款。"专家主要从资格条件、技术需求、评标办法三个方面评判招标文件是否存在歧视性和指向性。这大大有利于提升招标文件质量。此外,如果招标不成功需要变更采购方式,专家出具的这个证明也是我们评判是否可以变更采购方式的重要依据之一。"蔡文静补充道。
规范监督 确保开评标成效
据记者了解,《办法》实施之前,常州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会有人大代表等外部监督机构的人员对开标、评标等环节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可邀请的监督人员及人数,并将这一做法制度化、规范化。
《办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可邀请常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常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财政局行风监察员、财政局廉政监督员等相关人员1~2名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我们把不定期的监督变为制度化的监督,不仅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政府采购工作,也让他们更加了解我们的工作,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有助于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平。"蔡文静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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