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删除抽查干部财产条款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8-28 09:23:34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记者孙莹 冯宙锋 “监察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申报的财产以及重大事项情况进行抽查。”4月,广州决定对“预防职务犯罪”进行立法,草案中的该项条款曾引发广泛关注。不过,昨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的修改建议稿中,该条款被删除。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表示:“每个法都有其特定范围,对‘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等问题,可能要由公务员法来规定,指望我们这样一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可能比较难。”
联名40位人大代表提出该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莹,被问及对现有版本的评价时,十分谨慎地表示“对现有版本不作过多评价”,“内司委在调研后,认为针对现有部门的实际情况是合适的”。
今年4月,代表建议稿首次亮相后,社会公众认为该条例“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够”。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倡导性立法,主要是软约束,相比行政管理型立法其刚性较弱是合理的。”对职务犯罪行为,刑法、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已有明确的刚性约束,不必要在草案中重复。此外,由于国家尚无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地方立法不宜超越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因此在条例细化上受到限制,“制度创新上要根据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创新来进行相应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不能轻易突破”。
删除条款
为什么删除“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
代表建议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抽查制度”。不过,该条款在修改建议稿中被删除。
领衔代表王超莹称,最初在草案中加入“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是因为知道市监察局在南沙正做类似探索,想做“前瞻性规定”,但目前确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透露,征求意见时监察部门提出,该部门没有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职权,但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时,可调查核实。
有批评者指出,代表建议稿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够“给力”,建议升格为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对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回应称:“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全社会金融实名制度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信息化体系的完善,应从国家整体立法层面上予以考虑,在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缺失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另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重点应是有关预防制度的建立健全,而财产公开问题属于公务员法、监察法等调整的范围,属另一个法律范畴,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
增加条款
新起草的法规要“廉洁性审查”
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目前,地方法规多由相关部门起草,“权力扩张性条款较多、权力限制性条款较少,对公民及相对人权利保护条款较少;制度设计不健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风险”。因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修改建议稿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的法规进行“廉洁性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的明显失衡,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或者缺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程序规定;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等。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暂停职务
修改建议稿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检察、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为什么仅仅是“建议”?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解释称,检察、司法和审计建议“属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检察、审判、审计部门仅能“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而且,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网络监督被纳入
网络监督是反腐热点,修改建议稿规定,应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不过,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表示:“网络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补充,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地方立法不适宜过多干预”。
此外,修改建议稿规定非公单位以及村、居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也可以参照规定建立相关预防制度,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意见
代表说: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
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力认为草案“倡导性条款较多,规范性内容不多”。“我没有参加这个立法的调研,既然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立法,不知立法效果如何?”
李力也认可该立法“整体上作了很多努力”,“把目前散见于很多文件、法规甚至党规中的相关内容都拿了过来”,但很多条款不可避免地给人“说说而已”的印象,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承认,这个立法更多是“软约束”。
专家说:好多建议此次均未被采纳
今年4月份代表建议稿亮相后,引发广东法学界高度关注。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曾举行座谈会,多位法学专家均表示,官员财产问题应是重中之重。在座谈会后,法学家们已把书面意见呈至广州市人大内司委。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认为,“监管部门定期抽查个人申报的财产”不够“给力”,他建议官员“任、升、离”关键节点都应纳入财产审核。黄立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包括由监察部门建立“裸官”监控名单、对“火箭式干部”考察其主要社会关系等,在昨日一审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均未被采纳。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俊强则建议,增加个人重大社会交际行为报告制度,“很多腐败行为是在饭桌上发生的,比如在‘天上人间’请吃个饭,花上几十万,对这种与职务行为或个人身份有关的宴请、娱乐、高档消费活动应明确纳入监督范畴”。可惜,该建议亦未被采纳。
得知修改稿内容后,黄立表示,法学家的意见更多是“应该怎么样”,而实际立法可能更多地考虑“能做到怎么样”。但他觉得,官员财产问题在中国很受社会关注,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做一些突破应该是可能的。
(原标题:“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删掉了)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相关人士表示:“每个法都有其特定范围,对‘官员财产公示’、‘裸官’等问题,可能要由公务员法来规定,指望我们这样一个法来解决所有问题,可能比较难。”
联名40位人大代表提出该立法议案的领衔代表、广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超莹,被问及对现有版本的评价时,十分谨慎地表示“对现有版本不作过多评价”,“内司委在调研后,认为针对现有部门的实际情况是合适的”。
今年4月,代表建议稿首次亮相后,社会公众认为该条例“刚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够”。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认为:“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是倡导性立法,主要是软约束,相比行政管理型立法其刚性较弱是合理的。”对职务犯罪行为,刑法、监察法以及其他法律已有明确的刚性约束,不必要在草案中重复。此外,由于国家尚无关于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立法,“地方立法不宜超越国家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因此在条例细化上受到限制,“制度创新上要根据国家层面上的制度创新来进行相应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不能轻易突破”。
删除条款
为什么删除“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
代表建议稿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规定了“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抽查制度”。不过,该条款在修改建议稿中被删除。
领衔代表王超莹称,最初在草案中加入“对领导干部财产及重大事项进行抽查”,是因为知道市监察局在南沙正做类似探索,想做“前瞻性规定”,但目前确实没有相关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透露,征求意见时监察部门提出,该部门没有抽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职权,但监察部门在接到举报时,可调查核实。
有批评者指出,代表建议稿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够“给力”,建议升格为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公示制度。对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回应称:“建立领导干部财产公开制度的基础和前提是全社会金融实名制度的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以及信息化体系的完善,应从国家整体立法层面上予以考虑,在国家相关配套制度尚缺失的情况下,地方立法不宜对此作出规定;另外,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的重点应是有关预防制度的建立健全,而财产公开问题属于公务员法、监察法等调整的范围,属另一个法律范畴,故对此建议不予采纳。”
增加条款
新起草的法规要“廉洁性审查”
修改建议稿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目前,地方法规多由相关部门起草,“权力扩张性条款较多、权力限制性条款较少,对公民及相对人权利保护条款较少;制度设计不健全,容易引发职务犯罪风险”。因此,广州市人大内司委在修改建议稿中,增加了“制度廉洁性审查”的内容。
修改建议稿规定,由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的法规进行“廉洁性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是否存在职权与责任关系的明显失衡,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或者缺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救济程序规定;是否存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法律责任及问责机制缺位等。
不如实申报财产将暂停职务
修改建议稿规定: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人员,检察、监察、审计部门有权“建议暂停其执行职务”。为什么仅仅是“建议”?广州市人大内司委解释称,检察、司法和审计建议“属建议性质,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且建议单位与被建议单位之间不存在管理或者隶属关系”,因此,检察、审判、审计部门仅能“建议”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而且,修改建议稿还规定,采取上述措施获取的有关资料、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但因履行职责需要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的除外。
网络监督被纳入
网络监督是反腐热点,修改建议稿规定,应采集、分析、研究涉及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当及时回应。不过,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表示:“网络监督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益补充,是社会公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形式,地方立法不适宜过多干预”。
此外,修改建议稿规定非公单位以及村、居两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也可以参照规定建立相关预防制度,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意见
代表说: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
广州市人大副主任李力认为草案“倡导性条款较多,规范性内容不多”。“我没有参加这个立法的调研,既然其他城市也有类似立法,不知立法效果如何?”
李力也认可该立法“整体上作了很多努力”,“把目前散见于很多文件、法规甚至党规中的相关内容都拿了过来”,但很多条款不可避免地给人“说说而已”的印象,如何落实是一个重要问题。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也承认,这个立法更多是“软约束”。
专家说:好多建议此次均未被采纳
今年4月份代表建议稿亮相后,引发广东法学界高度关注。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曾举行座谈会,多位法学专家均表示,官员财产问题应是重中之重。在座谈会后,法学家们已把书面意见呈至广州市人大内司委。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立认为,“监管部门定期抽查个人申报的财产”不够“给力”,他建议官员“任、升、离”关键节点都应纳入财产审核。黄立提出的一系列建议,包括由监察部门建立“裸官”监控名单、对“火箭式干部”考察其主要社会关系等,在昨日一审的《广州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中均未被采纳。
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朱俊强则建议,增加个人重大社会交际行为报告制度,“很多腐败行为是在饭桌上发生的,比如在‘天上人间’请吃个饭,花上几十万,对这种与职务行为或个人身份有关的宴请、娱乐、高档消费活动应明确纳入监督范畴”。可惜,该建议亦未被采纳。
得知修改稿内容后,黄立表示,法学家的意见更多是“应该怎么样”,而实际立法可能更多地考虑“能做到怎么样”。但他觉得,官员财产问题在中国很受社会关注,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做一些突破应该是可能的。
(原标题:“领导干部财产抽查”条款删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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