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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府采购合同签订15日内完成 提高效率

作者:王亚楠等 发布于:2013-08-27 16:39:42 来源:大众日报

  大众日报济南8月26日讯 我省第一部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的规章——《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9月1日正式施行。我省成为全国第三个出台政府采购地方规章的省份。这是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省法制办联合召开的宣传贯彻《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会议上获悉的。
  
   《办法》共8章56条,主要规范了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预算和计划、组织实施、采购合同等内容,核心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
  
  据介绍,针对采购人具有品牌倾向、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良莠不齐、违规操作,评审活动缺乏规范、违规评审等问题,《办法》进行了制度创新。尤其是强化了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管理和时效,譬如:预算单位在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采购计划;当年11月底前执行完采购预算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属于追加预算的,应当在追加预算后3个月内执行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确保及时采购、真编真采。要求采购合同的签订由30日缩短为15日内完成,合同完成7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等,这都将较大幅度地提高采购效率。
  
  目前,我省已制定《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关于编报2014年政府采购预算有关事项的说明》。一方面,进一步细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并要求预算单位按最底一级品目编报政府采购预算,确保编细政府采购预算,也就是说,采购电脑就是采购电脑,而不能笼统说成电子信息设备。另一方面,较大幅度地提高采购人公开招标数额和自行采购限额标准,既方便了采购人,又能大大提高政府采购的执行效率。
  
  据了解,我省自1998年开始试行政府采购,2012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073亿元,比上年增加226亿元,增长27%,居全国第三位。
  
  “阳光采购”有名有实
  
  今年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第十周年。2012年,全省政府采购规模达到1073.42亿元,比上年增加226.43亿元,增长27%,居全国第三位。《办法》的适时出台,有利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廉政建设。
  
  《办法》既做到了与上位法结合统一,又体现了地方特色和制度创新。针对我省高校、医院较多的省情,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调研员鞠少波表示,政府采购预算各项资金都要编制在内,还要编到最末一级。比如高校、医院的实验室设备采购,不能只是笼统说买了实验室设备,还要明确到底是什么设备,不能无论是什么设备,最后都写成了电脑。
  
  《办法》创新之处颇多,比如首次明确了政府采购实行监督管理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完善了信息公开制度,提出了建设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和采购评审的具体规定,规范了特定条件下更改采购方式制度等。这些都是对我省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做出的有针对性的突破。
  
  “源头防腐”有法可依
  
  省财政厅副巡视员陈祥志认为,“《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从源头预防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目的就是管住权力、隔断利益、阳光运作”。
  
  《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并不得将采购项目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第十九条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二十条规定,“评审工作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场所应当具备完善的录音录像设备”。对此,鞠少波进一步解释道,采购现场任何违纪违规的行为,只要接到相关举报,我们都可以调出录音录像以正视听,不会存在监管的漏洞。
  
  作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代理公司名录中的企业,山东海逸恒安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于丽莎告诉记者:“《办法》还明确规定了当投标供应商不足3家无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时候,如果只有两家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可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过去这种情况下,要么出现废标,要么再临时协商决定,往往使三方之间的共识难以在第一时间达成,既耽误了效率,又可能予人口实。”
  
  山东大学商学院院长、经济学院教授张东辉认为:“过去由于相关制度规章的缺失,商业贿赂等一些违法违规操作层出不穷,采购成为了官商勾结的温床。《办法》通过制度的安排和建设,可以将腐败消灭于萌芽状态。”
  
  “本土企业”充满希望
  
  陈祥志透露,全省政府采购规模已经占到财政支出的18%,许多甚至已经超过20%甚至达到40%。《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在支持本土企业发展方面的政策功能,如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中就有“未经财政部门核准,提供进口产品的”。对于过去一些政府采购部门“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一问题以及对进口商品的青睐,从规章上予以了明确杜绝,也有利于保护我们本土的企业。
  
  大力扶持本土中小企业发展是《办法》的目的之一,如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银行票据和专门机构出具的担保函等形式交纳保证金。采用担保函形式交纳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于丽莎告诉记者,担保函可以大大缓解供应商的资金压力,降低资金成本,从而也引致供应商品成本的降低。
  
  记者获悉,为充分发挥信用担保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增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能力,继河南、黑龙江之后,我省结合实际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山东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方案》,对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需求给予了费率等多方面的优惠。试点工作将于2013年12月31日截止。《办法》的出台不仅有效承接了试点方案,而且以政府令的规章形式予以了制度明确。

  王亚楠 王敏超 刘 珅 王海红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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