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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规定追加预算超500万需报省长审定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8-27 10:39:55 来源:江淮晨报
  晨报讯 记者 刘淑 我省对省直部门预算再上“紧箍咒”。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省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
  
  省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
  
  2012年,我省出台《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皖政办〔2012〕4号),在预算管理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
  
  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半年省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应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
  
  而新近出炉的《意见》则要求,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编细编实预算,尽可能将年度各项支出纳入年初预算。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向省财政厅或省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省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
  
  追加500万以上需报省长审定
  
  如果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首先进行“内部调整”。也就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经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
  
  如通过调整结构仍不能解决而必须追加的支出,由省有关部门、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中,追加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核并报省长同意后,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相比此前的规定,“新规”对“追加”也有了更严格的审核程序。根据《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500万元以上(不含500万元)的,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经分管财政的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定。
  
  加强对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的监督
  
  根据《意见》,我省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涉及扶持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整合归并,聚焦使用,依据规则分配,尽可能采用贴息、担保、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省财政厅还将加强对专项资金二次分配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和各地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跟踪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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