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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图像信息系统项目采购前须经公安局审批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8-27 10:10:18 来源:天津市采购办

  关于规范我市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统筹建设、集约管理,科学、高效地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有效提升全市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资源共享水平。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2】118号,此件已公开上网)相关要求,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包括组成部门、街、乡、镇)在开展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联网、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点位互补的原则,基于我市技术防范网络体系视频监控等系统的整体架构进行设计,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由政府出资在街头路面等公共部位建设的视频监控、电子卡口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该项目设计方案要经过市公安局科技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各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在项目采购前向市公安局科技处申请办理相关审核手续。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信息发布前审核采购人是否具备市公安局科技处的审核意见,没有审核意见的应要求采购人先行办理审核手续。具备审核手续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份审核手续原件存入采购档案,与其他采购档案一同按规定实施网上备案。
  
  附件:天津市视频监控公共图像信息系统需求设计方案政府采购审核表。(此表为市公安局制作,实施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留存归档一份即可)


  
  天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3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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