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发布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实施意见
作者:孙乾 发布于:2013-08-19 09:21:4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8月15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布该市关于贯彻《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要求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三公经费"。
针对"三公经费"、政府采购、会议管理等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机关事务活动,《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了将被处罚的六种情形,其中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的,最高将被给予撤职处分。北京市公布的实施意见明确,要建设节约型机关,研究制定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政府规章,深化机关事务工作社会化改革,构建统一集中、权责明确的管理体制和科学规范、系统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场导向、多元并存的服务机制。
在机关运行经费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根据预算支出定额标准,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性质和特点,按照总额控制、从严从紧的原则,采取定员定额方式编制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针对因公出国(境)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对各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的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全面审查,控制团组和人员数量、在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安排与所属部门业务工作无关的考察和培训,切实提升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效益。
针对公务用车方面,北京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标准,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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