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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新规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4种情形举债不被批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8-15 11:31:43 来源:新华网

  厦门新规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 4种情形下政府举债将不被批准

  新华网福州8月15日电(记者郑良)据来自厦门市财政局的最新消息,该市自今年8月起实施《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多项措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厦门市财政局基建处处长施志坤说:“政府举债要像做预算一样,根据发展需要与可支配财力,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专款专用。”该办法对政府性债务的计划编制与批准,举借、使用与偿还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多方面加强了对政府性债务规模及风险的控制。

  根据规定,4种情形下的政府举债将不被批准:政府性债务偿还资金来源和责任主体没有落实的;举借的政府性债务用于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的;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国家规定的不予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其他情形。

  施志坤表示,“政府借钱必须综合考虑当年可支配财力、债务余额、偿债率、债务依存度等指标,切不可盲目发债。”

  市财政部门每半年对市、区政府性债务风险进行统一评估,并将当期风险评估结果作为举借下一期政府性债务的监控依据。

  对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后发现存在风险隐患的,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控制下一期债务余额不得净增加;当债务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已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新增贷款,并采取措施降低债务规模。

  施志坤说:“市财政局近日首次对全市债务状况进行了一次全面体检,发现总体情况较好、风险可控,债务率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为保证政府性债务风险可控,该办法规定市、区政府应建立政府性债务监测预警机制,制定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应急预案。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债务率、偿债率等政府性债务监测指标,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实时监测,并设置每项监测指标的安全区和警示区,及时判断债务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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