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超300万元项目须邀监督员
原标题:广东东莞修订监督员制度 强化项目开评标监管
超300万元采购项目必须邀请监督员现场监督
东莞市财政局相关活动现场。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财政局下发了修订后的《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修订后的《制度》亮点纷呈,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权责更为明晰,如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有监督员在场监督,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聘期不再固定为1年,对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督员应主动回避等。
东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以下简称"东莞市采购科")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介绍,2004年10月印发的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此次修订后的《制度》更贴近现实工作需要,也更能进一步强化东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尤其是加强对开评标现场工作的监管,促进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运行。
超300万元项目须邀监督员
近年来,随着政府采购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的项目监督意识不断增强,一些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的投诉逐渐增加,确保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摆在东莞市财政局面前亟待破解的课题。
而作为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过程监督的重要制度支撑,旧版的采购监督制度,已难以适应政府采购不断变化的需要。该负责人说,从2013年初开始,东莞市财政局便着手开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修订该项制度。
修订后的采购监督员工作制度明确规定,只要政府采购预算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必须邀请政府采购监督员到现场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工作。
那么,上述政府采购监督员需要具备哪些资格和条件?对此,《制度》也做了明确,政府采购监督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年龄要在70周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并且熟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等。
颁发监督员证 实行信息化管理
据介绍,政府采购监督员分为特邀监督员和公证处派出的公证人员两类。
其中,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由东莞市财政局面向东莞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市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在职人员公开征集。该负责人表示,经过筛选,合格的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通过报名注册登记,进入东莞市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库,接受统一的信息化管理,东莞市财政局也会向其颁发《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证》。
凡政府采购项目需要特邀监督员参与监督的,该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则通过特邀监督员库随机抽取,被抽取的特邀监督员,在参与项目监督时,需要出示《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督员证》方能进入监督现场。
而邀请公证人员担任政府采购监督员的,则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直接向东莞市公证处发出工作邀请。
需要注意的是,修订后的《制度》首次建立起政府采购监督员回避制度。即政府采购监督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如受到选派,应主动提出回避。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政府采购监督员回避。
明晰开评标过程监督权责
在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职责和权利上,修订后的《制度》权责更为明确。
《制度》要求,在接受采购项目的监督工作邀请后,政府采购监督员应在开标前到达监督现场,从项目开标到评标工作结束,政府采购监督员要监督开标、评标的程序以及现场所有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监督过程中,政府采购监督员要指出和纠正在开标、评标过程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通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必要时可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临时中止开标、评标工作。
每次开、评标工作结束后,特邀监督员还要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上签字,作出监督记录和评价,公证人员则须出具公证书,证明开标和评标过程的合法、公正。
此外,政府采购监督员不仅不能对外泄露评标活动过程的情况,对公告前的评审结果保密,还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不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东莞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会保护政府采购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的权利,同时也将对政府采购监督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监督员如果有违反相关政府采购规定的,其政府采购监督员的资格将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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