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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业排污将实行总量控制

作者:骆倩雯 发布于:2013-07-26 11:18:13 来源:北京日报

  今年初,本市草拟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隔半年多,经过反复调研和修改的条例(草案)在昨天召开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进行审议。条例(草案)共八章96条,其中30条涉及企业违规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草案中首次明确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通过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将企业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一旦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将被责令停止排污,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排放指标的部分将在核定下一年度总量时扣除;对拒不停止排污的,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亮点解读  

  1. 关键词: 排污总量控制

  2. 关键词: 高污染淘汰目录

  第14条

  本市对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对机动车实施数量调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主要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指标,并符合本市大气污染排放和控制标准。

  第31条

  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行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区域、行业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准批准其建设。

  解读:

  这是本市首次提出对主要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北京市环保局法制处处长芦建茹告诉记者,本市将对所有排污企业进行排查,根据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水平和总量控制要求等核定排污单位的排放总量,给企业颁发排污许可证,将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同时,要明确企业排污总量的来源渠道,确定排污交易制度,新建的项目要通过市场购买或企业自身减排取得。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对未完成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和行业,将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排污单位一旦违规,将面临严厉处罚,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排放总量指标的部分还会在核定下一年度排放总量指标时予以扣除;拒不停止排污的,有关部门可以直接查封其排污设施。

  2. 关键词: 高污染淘汰目录

  第36条

  本市禁止新建、扩建炼油、水泥、钢铁、铸造、平板玻璃

、陶瓷、沥青防水卷材、人造板、制砖等制造加工项目以及非金属矿采选等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市经济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和高污染工业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

  列入前款名录的禁止新建、扩建的高污染工业项目,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列入前款名录中淘汰项目的工艺和设备,相关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退出。

  解读:

  这是本市首次制定高污染工业淘汰目录,将对北京市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促进作用。芦建茹介绍,逐步淘汰高污染企业,制定高污染行业调整、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时,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和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制定该目录,是从源头治理大气污染的一个积极有效的手段,从注重末端治理向注重源头治理转变,注重从末端到源头的全过程追踪。

  3. 关键词: 挥发性有机物

  第37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建筑工程中无法密闭的活动除外。

  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解读:

  芦建茹介绍,挥发性有机物的危害特别大,比如汽车尾气、建筑和装饰材料、家具、家用电器等都会产生挥发性有机物,而有的挥发得快,有的持续时间特别长。同时,挥发性有机物是PM2.5的前体物,进入空气以后,它会与比PM2.5粒径更小的粒子结合,最终生成PM2.5。所以,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对治理大气污染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4. 关键词: 停车熄火

  第50条

  鼓励环保驾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在不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地段,提倡机动车驾驶员在停车3分钟以上时熄灭发动机。

  解读:

  据了解,北京交通大学曾做过一个关于汽车启停对燃油消耗和汽车尾气排放的影响的实验。实验证明,熄火90秒和3分钟怠速对比,排放和油耗显著下降。以一辆行驶了4万公里的车为例,3分钟一直保持怠速状态和3分钟内发动机熄火90秒相比,熄火比怠速油耗减少44%,碳氢化合物和二氧化碳的排放分别减少了22%和28%。另有研究表明,汽车在怠速状态下,PM2.5的排放是顺畅行驶时的五倍以上。

  芦建茹说,停车熄火这个习惯与市民的生活密切相关,提出这项建议主要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国外的很多城市都有这个提倡,这对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机动车尾气排放都有积极作用。

  5. 关键词: 机动车排放

  第82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纳入本市目录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销售的机动车不符合注明的排放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机动车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经按照规定检测,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因质量原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市的车型目录。

  解读:

  芦建茹说,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特点,实行从生产到报废全过程监督。从汽车制造厂商把好新车准入关,就是从源头抓机动车的排放达标问题,相比等到路检、年检时查出问题,这是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

  6. 关键词: 加倍处罚

  第95条

  违反本条例,除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受到罚款、没收等行政处罚两次以上的,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在上一次罚款金额基础上加倍处罚,但单次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解读:

  芦建茹解释,大气污染行为危害性大,隐蔽性强,又直接关系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存在发现难、认定难、改正难的问题,因此必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而北京市现行的国家法规里,处罚力度比较弱,尚不足以遏制环境违法行为,使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这项加倍处罚的规定,当违法者出现多次违法的行为时,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旨在提高违法成本,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此外,也提高公众对污染企业的监督作用。 

  立法背景  

  芦建茹介绍,现行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从2001年实施至今,12年来,北京市的机动车数量、人口数量、环境状况、大气状况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北京市从1998年来已经采取了16个阶段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空气中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年均浓度不断下降,空气质量得到持续改善,而其中的一些措施,如燃煤总量控制、机动车限行制度、黄标车淘汰制度、扬尘管理制度等需要汇总,形成有效措施纳入法规。

  今年年初,国家实施了新的空气质量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与新标准相比,本市有5项污染物超标,其中细颗粒物(PM2.5)超标一倍多,与公众对良好空气质量的期盼,与国家首都、宜居城市的地位存在很大差距,采取更加严格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而现行国家法规的相关措施已经难以满足新阶段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其所依据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正在修订,短期内尚不能出台,且国家立法针对的是全国情况,仅落实和细化条款并不能完全满足本市的需求。所以,本市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对独立的地方大气污染防治立法,解决大气污染防治中具有地方特色的问题,不局限于落实国家现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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