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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安: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

作者:见习记者 刘明肖 通讯员 王晖 袁贤根 发布于:2013-07-24 09:54: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浙江临安  加强标后监管 规范履约验收

    ■ 见习记者 刘明肖 通 讯 员 王 晖 袁贤根

    近日,浙江省临安市财政局、招管办联合印发了《临安市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为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临安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科长翁柳鸿。

    严格规范合同签订

    谈到合同履约,翁柳鸿说:"最重要的是严格、有序、依法。"

    《办法》首先明确了签订合同的时间,即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合同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办法》还指出,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市采购办书面同意,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及其他条款进行变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中止或终止合同。同时,《办法》要求在合同期限内验收,以确保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

    细化验收流程

    《办法》规定,单次采购金额的验收以十万元为界,十万元以上(含)的货物类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提出申请,采购办根据货物内容,委托临安市质量计量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或临安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专家验收。十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原则上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采购人也可以提出并报采购办同意后,由监测中心或交易中心组织专家验收;特殊项目,市采购办可视情指定由监测中心验收。

    翁柳鸿说:"国家规定由专业机构强制检测或已聘请专业监理公司监理的采购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由监测中心组织进一步验收。"

    在验收程序上,包括委托监测中心或交易中心组织专家验收以及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如果要采用委托验收,采购人须填写《临安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验收表》报采购办。采购办接到申请表后,根据项目的特点,通知监测中心或交易中心组织验收,一般在供货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需要实物测试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时间。验收小组由 3人及以上组成,成员应包括采购单位验收负责人、监测中心专业人员或聘请的专家。在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要指定主要负责人和纪检人员配合验收和监督。

    而对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的采购项目,翁柳鸿说:"在采购项目完成一个月内必须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必须做到仔细再仔细。"验收人员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合同条款认真核对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验收完成后,填写书面验收报告单。验收各方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并加盖公章,由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采购办备案。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在报告单须标明"该项目已完成,符合合同约定,验收合格"。

    严肃处理违约行为

    翁柳鸿表示:"对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及政府采购合同要求供货的供应商,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临安市政府采购活动,处罚结果网上公示,对拒不改正的将无限期延长时间。验收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不得徇私舞弊。"

    《办法》对各种违约情形及处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验收中发现不符合合同内容的或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采购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以及供应商在维护、维修等售后服务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应书面向采购办、招管办反映。

    翁柳鸿说:"经确认属质量问题的,采购人应及时与供应商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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