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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代理机构八种不良行为将纳入信用体系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3-07-24 09:45: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原标题:上海:规范中介行为 打造诚信市场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会议场景

上海市财政局相关会议场景

    近日,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沪财采〔2013〕1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此举是为了配合我市诚信体系建设,加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身存在不规范行为。《办法》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上海市采购处")副处长王周欢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说,该办法适用于根据财政部令第61号认定的社会代理机构,不适用于集中采购机构。

    目前,在上海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共计148家。《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内容,涉及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两方面。

    市区(县)分级监管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市、区(县)的监管范围和职责分工。在监管范围上,由上海市财政局认定资格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范围,囊括代理机构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和代理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而对财政部或其他省级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范围,为其代理本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

    在职责划分上,王周欢说,上海市财政局主要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本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由其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符合性情况。各区县财政局则负责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各自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除了日常监管之外,《办法》要求财政部门应将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我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和监管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程序,统一组织实施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资格符合性和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情况。"王周欢表示,在此之前,上海市还未曾开展过此类专项检查。

    重点监管执业资格和项目实施情况

    据上海市采购处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重点监管代理机构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和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两方面,并将两方面的监管内容一一列出,以便代理机构参考执行。

    其中,对执业资格符合性情况监管的内容主要涉及营业场所、内部管理、专职人员以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上海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内容。

    而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则涵盖代理范围、政策执行、采购文件、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专家使用、询问质疑、档案管理、费用收取以及《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或市财政局确定的其他内容。

    例如,在政策执行环节,监管部门会检查代理机构是否依据核准文件采购进口产品,是否落实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

    在询问、质疑程序上,代理机构是否及时答复供应商的询问,是否依法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并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质疑答复等,都将成为监管部门考核其是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优良服务的重要方面。

    八种不良行为将纳入信用体系

    《办法》明确列出八种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要违反其中任意一条,不仅将被上海市财政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而且还将被登记到上海市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

    这八种不良行为具体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超出认定资格范围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应采用公开招标而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未按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以及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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