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政府采购要支持中小微企业 收货60天付款
作者:谢昌民 发布于:2013-06-24 08:43:00 来源:山西日报
山西日报讯 (记者 谢昌民)今年4月,我省出台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5条措施,其中第10条和第12条措施,分别对政府采购要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和加快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做出了规定。6月20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了扶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省经信委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快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的实施意见。意见对扩大我省中小微企业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加快中小微企业资金流转,将产生积极作用。
意见要求,全省各市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就地就近”优先选购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省内政府工程、大型企业、综合超市、大型商场,在采购或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商品时,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约定支付期限不超过收货后的60天。意见中还要求各市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综合超市、大型商场的公平交易,在全省范围内推荐使用《山西省商品购销合同》和《山西省商品代销合同》(晋商建[2012]77号),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全省各市相关部门要积极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重点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就地就近”优先选购我省中小微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省内政府工程、大型企业、综合超市、大型商场,在采购或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商品时,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约定支付期限不超过收货后的60天。意见中还要求各市商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规范零售商和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综合超市、大型商场的公平交易,在全省范围内推荐使用《山西省商品购销合同》和《山西省商品代销合同》(晋商建[2012]77号),维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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