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下月起实施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4-24 09:45:42 来源:合肥日报
原标题:政府采购将有法可依
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即将有法可依。记者昨日从《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该条例对公共资源的交易、监督、管理等进行了细致规范,并建立了“黑名单制”,若交易单位违规,将记入不良信用档案。条例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悉,《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2年12月27日经合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何为公共资源?《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界定,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政府采购等交易行为都属于公共资源交易。
为了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条例》明确了交易程序,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和结算、统一发布信息、统一评审标准、统一监督管理。”规定了“实行代理的建设工程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
《条例》还针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四种行为,即擅自中止、终止交易;不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履行交易项目验收职责;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或者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相关的交易活动。 (王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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