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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考虑救灾需要 规范组织紧急采购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4-24 09:19:4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4月22日,四川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加强"4·20"芦山特大地震救灾紧急采购管理的通知》(川财采〔2013〕15号,以下简称"通知"),旨在保障"4·20"芦山特大地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提高其使用效益。

  通知提出,在"4·20"芦山特大地震救灾应急救援工作中,涉及灾民紧急救治、安置、防疫和临时性救助等采购活动可以作为紧急采购项目,在保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前提下,由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自行以合理的价格向供应商直接购买。各采购单位在实施上述采购活动中,要以保证国家利益、灾区人民群众利益和捐赠人的意愿为宗旨,充分考虑灾区救灾的实际需要。

  紧急项目应当由二人以上采购人员和本部门纪检监察人员组织实施。采购人员必须在发票等购买凭据上背书签字。

  四川省财政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开设了"'4·20'芦山特大地震紧急采购公示"专栏。采购单位应当在紧急采购活动结束7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结果(包含采购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单价、总价,采购结果确认时间以及供应商名称等内容)在专栏公示。

  通知要求,采购单位应当对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查收,办理查收和交接手续,确保其种类和数量准确无误。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种类和数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承担相应责任。所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质量出现问题的,应当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涉及采购单位及其采购人员的,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震救灾紧急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采购单位要保存好紧急采购项目的有关资料和凭据,并对采购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以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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