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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按月报告协议供货调价情况

作者:见习记者 望丹红 发布于:2013-04-23 09:09:5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近日,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发出通知,要求信息产品协议供货实行按月定期调价报告制度。信息产品总协调人和协议供货商除了要按规定随时公布调整价格,还须在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提交价格调整表。各协议供货商与用户单位协商价格优惠时,必须如实申报实际成交价格,不得有赠送其他产品配件等行为。

  据了解,从2013年3月开始,宁波市信息产品价格调整已与浙江省实行联动。协议供货商调整后的价格明显高于全省政府采购协议价格的,暂停本年度供货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一次。在协议采购年度内,总协调人未按规定提交调整表格一次的,予以通报并记该品牌产品和总协调人不良记录一次;两次及以上的,取消该产品年度协议供货资格。

  宁波市还建立了对协议供货商协议采购单的不定期抽查制度,被检查协议供货商必须如实提交协议采购单中的进货发票。协议供货商不配合检查或违反进销差价规定的,暂停该产品年度协议供货资格,并列入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悉,协议供货商的进销差价必须严格执行信息产品协议采购规定。具体情况是:单项中标产品(含选配件)价格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8%;1万元至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6%;3万元以上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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