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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财政局征集2013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4-17 10:34:14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

  青财采〔2013〕5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开征集2013年青岛市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2013年我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工作安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集2013年在青岛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代理机构”,下同),欢迎符合条件的代理机构报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的采购代理机构需在青岛市辖区内设立分公司。
  
  (二)具有财政部认定的甲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或山东省财政厅认定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三)2012年山东省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合格以上(新注册的除外),专职从事青岛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且通过了山东省财政厅组织的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考试,熟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较高的执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四)在青岛市辖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开评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
  
  (五)企业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在青岛市辖区内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出具总公司书面授权书,同时,总部2012年政府采购业绩还应达到1亿元以上,并能提供相应的委托协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资料(每一个项目至少同时具备两项证明)。
  
  (七)2012年因从业人员人数不符合要求(至少4人同时有省证和市证)的代理机构,今年如果符合以上要求可以重新参加征集。
  
  上年度被暂停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或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不得参加本次征集活动。
  
  二、需提交的资料
  
  (一)本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和政府采购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招标代理资质证书的,需一并提交。
  
  在青岛市辖区内成立的分公司要提供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政府采购专职从业人员名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资格证、相应专业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3年1月至3月份在营业场所地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须提供社保登记证书原件或网上打印的缴费明细加盖社保机构公章)。
  
  (四)在青岛市辖区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2012年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分公司需提交总部授权书(见附件1)。
  
  (七)承诺书(见附件2)。
  
  以上资料中提供的原件需填写《资格证明明细表》,并将有关执照、资质、证明、证书的原件单独装袋提交,审核后返还;其他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后装订成册(带目录,A4纸),一式二份。
  
  三、报名地点及时间
  
  报名地点:青岛市财政局1204房间(青岛市宁夏路208号12楼)。
  
  报名时间:2013年4月23日至25日上午9:30-11:00,逾期不予接收。
  
  四、确认办法
  
  报名截止后,市财政局将对各报名代理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在青的固定办公场所、开评标场所以及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进行核实,综合评定后予以确认,并在青岛市政府采购网和相关媒体公示。公示结束,专职从业人员经考试达到要求,方可代理青岛市政府采购业务。
  
  五、其他
  
  前期已通过公开征集方式在青岛市辖区内开展业务的代理机构本次无需报名,但如果是代理机构分公司,本次需提交总公司的授权书重新确认。提交时间:2013年4月23日。
  
  附件:1.授权书
  
  2.承诺书
  
  (联系人:张晓东           电话:85855838)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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