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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实行代理机构备案制

作者:杨玉锋 发布于:2013-04-17 09:57: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山东省聊城市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6月20日前到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备案有效期限为一年。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定期予以公布,在规定期限一年内开展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各备案代理机构必须接受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市、区)须从已获准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杨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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