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
近日,青海省财政厅下发《关于青海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采字〔2013〕10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青海省级单位采购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办公耗材,交通工具单项或批量在2台(含2台)以下的,可实行协议供货以及协议供货采购程序等事项。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青海省采购处")处长蔺华藏告诉记者,协议供货自实施以来,效果较好,有效解决了小额零散采购频率高、采购效率低等问题,本期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3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协议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3个工作日内,应将合同及时送至青海省采购处和青海省采购中心备案。
在监督管理方面,青海省财政厅委托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商,与其签订协议供货合同,并对协议供货商进行日常监督。中标协议供货商需要在每个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将季度协议供货采购情况,包括采购数量、采购金额等,统一汇总报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备案备查。
除此之外,蔺华藏表示,青海省采购处也会依法组织对协议供货商进行监督考核,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加惩治。以合同签订之后资金支付为例,采购单位应及时将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长期拖欠货款的采购单位,青海省采购处将暂停拨付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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