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月1日起施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3-03-04 09:14: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联合制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
该《办法》分"总则;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电子招标;电子投标;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9章66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对于电子投标,该《办法》规定,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载明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如实递交有关信息,并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验证。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拒收。
关于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该《办法》要求,电子开标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公开进行,所有投标人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开标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招标人和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招标人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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