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十年十大创新制度之广东《实施办法》
原标题:层级高权威性强 总结多年领先经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 政府采购十年全国十大制度(一)
编者按 为纪念《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周年,在《政府采购信息报》和政府采购信息网联合举办的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暨"双十"庆典上评选出了政府采购十年全国十大制度。这些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优点和创新之处,对规范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促进其政府采购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便于业界交流,本期开始《政府采购信息报》将连载对这十大制度的解读和点评,以飨读者。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在第八届全国政府采购集采年会暨"双十"庆典上,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入选"政府采购十年十大创新制度"。
《实施办法》于2009年11月26日由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是全国较早出台的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之一。该法规作为层级最高的地方立法,权威性强,为广东全省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运行,奠定了坚实制度基础。
同时,对政府采购规模连续九年领跑全国的广东来说,该法规更是总结了其多年来政府采购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创新内容多,针对性强,更具实战性和操作性。
法规层级高 权威性强
《实施办法》属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立法中的最高层级,权威性强。以地方性法规来规范政府采购,表明广东省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真实体现了广东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优异成绩。
《实施办法》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巩固了广东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实践成果,为广东全省政府采购活动进一步提供了法理依据,全方位、多角度对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管理程序、操作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各方职责等进行了统一明确规范,严格把政府采购纳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有序运作的轨道,进一步促进了政府采购的规范运行。
该法规的出台无疑为广东省政府采购实现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对该省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标志着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的长足进步,为广东省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画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进一步细化法律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73条,大部分内容是在《政府采购法》诸项原则性、框架性要求下,作出的进一步分解、细化的规定。
例如,在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中,《实施办法》划定了采购人依法应履行的职责,防止采购人在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时滥用权力;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中规定,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将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资金预算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列出,从而明确政府采购预算在部门预算中的地位及编制形式。并详细解释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情形,即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以此规范采购人行为。
在政府采购各环节的工作时限上,《实施办法》进行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在采购人报送采购实施计划五个工作日内核准;采购方式变更审批应在采购人提出申请的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之后,中标、成交通知书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发出。
而对于采购中的违规行为,《实施办法》也根据主体的不同进行了详细列举,并出具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对于采购人来说,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不履行或者擅自变更、中止和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收回项目预算,并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以此规范各方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包含大量创新性内容
《实施办法》在进一步分解和细化相关规定的同时,还立足广东本省实际工作,创新举措,对政府采购工作具有很强的前瞻指导性。
在创新性规定方面,《实施办法》将建设广东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写进地方性法规,很大程度上助推了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建设与推广。实践证明,广东省电子化信息建设在全国范围来说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实施办法》首次明确了作为政府采购重要相关当事人之一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九项职责,如制定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审核、批复采购人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处理供应商投诉,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等,增强了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的自律意识。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于集中采购的通用类目录项目,采购人可以在集中采购机构范围内择优选择委托代理,从而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中引入了竞争机制,在法理上打破了原有的按行政隶属关系代理业务的格局,以期形成省、市、县之间集中采购活动的充分竞争,促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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