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政府采购法》实施十年:公开透明 阳光事业前程似锦

作者:王 莉 发布于:2012-12-24 09:45: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的十年间,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广泛落实,"阳光采购"的理念深入人心。

  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保安指出,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不仅节约了大量财政资金,而且对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反腐倡廉,以及推动实现国家经济社会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信息公开 采购流程更透明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将各个环节向公众公开,置于阳光之下,是政府采购发挥源头防腐作用的基础。

  2004年,财政部发布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十九号),就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全面开通了政府采购网站,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信息全面公开,

  电子化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大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广东立法助推电子化,效果显著。安徽省财政厅开发了立足于两个全生命周期理念的电子化管理操作系统,河南电子化全省联动,统一推进。浙江电子化分布实施,均衡发展……

  政府采购具体操作环节日趋公开。内蒙古等地开始预公示招标项目,重庆、辽宁及贵州等地开始网上直播招标过程,有的地方还对项目评审专家信息进行公示,使政府采购工作更加"阳光"。众多省份免费公开采购文件,彰显了政府采购落实"阳光采购"的勇气与决心。

  随着专业媒体平台的日臻成熟,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化程度不断提高。财政部指定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等专业媒体为政府采购宣传媒体,地方财政部门也指定了本地区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形成了中央及地方多层次的专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公开招标为主 促进公平竞争

  公开招标,是确保公平竞争的主要采购方式。十年间,全国范围内公开招标的比重不断提升,非招标采购方式日益规范,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环境已然成型。

  财政部透露,2002年公开招标的规模为485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48%;2011年公开招标的规模为9147.3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80.7%。而在安徽、山东、山西等地公开招标所占的比例还要高。以安徽为例,"十一五"期间全省政府采购中公开招标采购金额已由2005年的54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347亿元,占采购总规模的比例由72.2%提高到84.2%。

  非招标采购方式,是阳光采购确保公平的有益补充。由财政部起草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已完成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地方上,辽宁、内蒙古、山东等地出台了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出台了《关于实施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规定》……非招标采购方式运行日益规范。

  建立救济制度 公正处理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的不断完善,标志着政府采购市场的日渐成熟。"十一五"时期,各级财政部门累计受理投诉3262起,处理2033起。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断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答复处理质疑和投诉案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积极探索建立违法违纪"黑名单"制度,先后公开处罚了4名评审专家、14家供应商和1家代理机构。

  2006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办法》出台,意味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践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基础上,对供应商救济机制进一步完善。安徽、广西、浙江等地先后下发《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处罚虚假、恶意质疑提供了法律依据。

  加强诚信建设 维护市场环境

  十年间,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如浙江、江苏等地对供应商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另一方面,针对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分类监管机制研究工作稳步推进,配套的考核评价机制、不良行为公告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禁入制度逐步健全。

  2008年,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有力武器。

  2009年,辽宁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良行为处罚与公告暂行办法》。

  2010年,浙江省财政厅出台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对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记录、项目业绩和用户满意度评价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星级"或分值表示供应商诚信情况。供应商参加浙江省政府采购时,采购组织单位在评审时根据诚信情况应当予以一定的优惠。2012年,浙江省对协议供货产品价格抽样调查中出现价格虚高的供应商进行了处罚并公开通报。

  2012年,山东省财政厅出台了《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暂行办法》。该《办法》要求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通报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针对通报情形、通报职责、通报应用的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