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采购实现四个“有利于”
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实施模式。
设立政府集中采购制度,实行集中采购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采购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也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监管效率。积极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的优势和作用,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力,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尤为重要。
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作为加强财政支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最大限度地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其重要职能。政府集中采购引入了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机制,给不同地区、不同性质的供应商提供了平等竞争机会,这样不仅有利于打破市场壁垒,形成统一市场,也有利于冲击和瓦解行业协定及价格垄断。
在集中采购模式下,政府可以通过集中批量招标采购,引导供应商参与竞争,形成规模效应,从而有效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由集中采购机构承担集中采购任务,一方面可以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培养一支采购队伍,提高采购的专业化水平,实现物有所值;另一方面能有效地形成采购规模,节约采购成本,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有利于提高财政支出管理水平
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三架马车",是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初衷在于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政府采购作为衔接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的中间链条,能够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落实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是实现财政支付管理的关键环节。
集中采购将分散模式下的分开监管统一到一个机构,明确了监管的职责,强化了监管的力度,有利于建立政府采购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资产管理及绩效评价的配合机制,逐步实现"预算、计划、采购、支付、监督"的链条式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财政支出综合管理水平。
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取以货币形式向预算单位逐级拨付经费,各预算单位自主购买的分散采购模式。在分散采购模式下,财政部门只能对各部门的支出总额进行控制,对各部门的具体支出情况则难以监督。集中采购制度把财政资金的分配与使用结合起来,加强了对财政资金使用的监控,有助于实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
与此同时,在传统采购模式下,由于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利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活动极易产生腐败行为。实行集中采购将原来多个部门分别实施的采购行为集中由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监督部门只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就可以实现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有效监控,这样既降低了监督成本,又改善了监督的效果。
有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具有公共性、规范性和导向性等鲜明特点,随着政府采购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其政策功能作用日益得到认同。政府集中采购具有规模优势,能够有利于实现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等国家宏观政策目标。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通过提高评标政策导向分值,设置附加分等措施,积极落实节能环保、信息安全、使用正版软件等政府采购政策,较好地支持相关产业或行业的发展。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集中采购方面取得的成效,充分表明了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必要性,也证明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正确性,集中采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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