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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首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明年1月1日实施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12-12-06 11:19:59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吉林省第一部食品安全地方性法规——《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不得使用病死动物为原材料

  《条例》规定,小作坊和摊贩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非食用的原料或者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或者使用病死、毒死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为原材料;不得使用回收按照规定下架的食品、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原料生产食品;不得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得使用农药、兽药残留量和砷、铅、汞等有害重金属元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加工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或者色、香、味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经营假冒伪劣及掺杂、掺假食品以及有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使用“地沟油”最高罚10万

  小作坊和摊贩在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到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禁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或者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小作坊和摊贩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

  使用食品添加剂未备案的或者未按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对摊贩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

  使用、销售废弃物提炼的油脂的,由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没收设备;50公斤以下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50公斤以上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责任人终生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条例》规定,小作坊需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从事摊贩经营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相关信息。

  吉林省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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